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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公开司法公开

庭审公开司法公开


王磊


【全文】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目前我国正掀起一股庭审公开化的浪潮。就以笔者所居住的城市而言,当各级法院相继承诺将庭审活动公开后,好奇的市民纷纷涌向法庭,新闻工作者在进行了连篇累牍的报章报道后,甚至不遗余力的将庭审实况搬上荧幕。
 
  笔者一度也为媒体的热情、公众的乐观情绪所感染,然而兴奋之后再三寻思,不免疑虑重重:庭审公开果真代表了司法公开吗?进而,它对于司法判决质量的提高果真有立竿见影、决定性的影响吗?非也!误解的根源乃在于简单的认为实现了庭审公开便摆脱了司法的"黑箱操作",而公开度、透明度的加大将确保判决的公正。
 
  一般的司法过程(仅指狭义的法庭审判过程而言)大体可以分作两个阶段,即法庭审理和司法决策。如今,庭审也就是第一阶段逐渐公开了,但对于第二阶段我们却只能见到其最终结果--判决书。司法决策是在庭审的基础上根据证据确定事实、引用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法律解释和推理然后形成判决的活动,是司法的关键步骤,也是决定当事人命运的步骤。在我国的诉讼体制下,我们唯一可籍以了解司法决策的便是判决书了。按照法治国家的经验,一份判决通常须包括以下内容:适格的证据及其证明力、法官据此重建的案件事实、判决的规范基础、法律推理过程、政策考量的因素以及最后的结论。它须论说详细、逻辑缜密,务必令人即使接受了对己不利的判决也心服口服。在判例法国家里,几乎每一篇判决都是辞彩优美、说理透彻的散文,具备强大的说服力。公众通过研读判决书便可以了解判决的理由,并对判决是否公正作出自己的判断。这在某种程度上就意味着法官把司法决策过程公之于
 
  众了。
 
  至此为止,我们可以说,司法公开不仅是庭审公开,还包括了司法决策的一定的公开,后者要求判决书给具若干必要内容(已如上述)。所以司法要达到公开,判决书的规范化是不可或缺的前提之一。而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如何呢?我国的司法判决书绝大多数由三部分构成:该案事实的重述、法律依据的罗列和判决结果(可能还包括一些空洞的道德说教)。三块内容相互隔绝,缺少逻辑分析的联结。它只是实质结果的宣布而已,不承担说理服人的责任。面对这样一份通常仅百余字的短文,甚至连法律界同行都无法探知司法决策的真实过程,更遑论普通百姓呢?更进一步说,法院的裁判不单纯是对个案评判是非、解决纠纷,同时也是向当事人和大众宣示法律所认定的关于社会正义的准则。判决书如果隐藏起判决理由而试图保持一种司法神秘主义的姿态,那么即使当事人不得不接受这一司法流水线的"最终产品",但对于其权威性的认可也不可能超越对国家权力的恐惧的程度,不可能是对公平正义的信服。事实上,正是依赖这最后一把保护伞的掩蔽,许多导致司法腐败、裁判不公的因素才滋生蔓延,许多肮脏的幕后交易才得以肆行无忌。谁愿把丑事做在明处呢?所以,庭审过程的公开固然可以限制或消除某些不良现象--例如公职人员当庭对当事人的粗暴、法官在庭审中明显的偏袒等等,但它与司法公正度的提高之间却并不存在直接的、显著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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