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宗灵先生访谈录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文中,我集中论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基本原则、优越性、局限性以及前景等。我认为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应当分为两类:一是实体(价值)基本原则,二是形式(程序)基本原则。
 
  问:在中国法理学研究中,人们通常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法律文化、法律传统这两个概念,以至于人们在写文章或者著书立说的过程中,都要加上法律文化这个词,不仅如此,还常常将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的法律文化加以区分。您对此如何看?
 
  答:法律文化、法律传统,人们谈论的比较多,成果也比较丰富。对此我认为,现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是一种多元化的态势。在多元的态势中,又有主流的法律文化,即在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指引下形成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具体而言,我国的法律文化的多元,除主流法律文化外,还存在传统的法律文化(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儒家法律文化,但又不限于儒家的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随着西方法律文化的引入而形成的一种法律文化)、前苏联的法律文化(解放后在苏联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作用下形成的法律文化)的共存。
 
  基于我国法律文化的多元态势,在对待法律文化的态度上,我们的研究应体现主流的法律文化,同时批判地吸收其他各种法律文化中有益的因素。
 
  问:沈老师,您在法理研究领域的建树是人所共知的。现在,您仍然活跃在法理学研究领域,我们作为晚辈,涉及这个领域的时间不长,很想听一听您的忠告。
 
  答:在中国,法理学研究的总体环境并不理想,以前尤其如此。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理论上的一些禁区不断被突破,研究的方法和视野都有了新的进展。我本人在这个领域的工作始于1948年回国,一直持续到现在。中间虽有停顿,但停顿期间我并没有间断读书,并且也曾用笔名发表作品。从1978年发表《罗马法的发展及其历史影响》到1998年发表《依法治国与经济》,我先后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就我的体会而言,在中国进行法理学研究,要特别注意这样三个方面的问题:法理学研究近年来不受重视;法理学研究与政治联系密切;与部门法不同,没有国家立法可做依据。
 
  在法理学研究的过程中,总结我自己走过的路,我体会应坚持这样几个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和邓小平理论;根据国情(包括法治建设的环境)进行研究;努力对传统法理学进行改革;尽可能地注意传统法律文化,吸收外国的法律文化中的有益成份;努力使法理学能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基础。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