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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宗灵先生访谈录

 
  在阔别讲坛二十年后,1977年上半年他重返讲台,开始给75级学生讲授《美国政治制度》。1978年下半年开始,招收第一批硕士研究生,当时法学理论方向的指导教师有三人,即陈守一、张宏生和沈先生。记得这一届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共有6人,按照当时的安排,张宏生先生和沈先生各指导3人。
 
  1979年,对先生来说也是一种新生。这一年的上半年,得到平反,恢复原来的工资级别。也就在这一年,在任讲师职位30年后,先生被升为副教授。1983年升为教授,198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任博士生导师。
 
  1979年7月,先生被公派出国,到瑞士参加国际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研讨会。这是先生自1948年从国外回来后第一次跨出国门,在与世界几乎隔离30多年之后,真不知道外面的世界是个什么样子,对国外法律哲学的发展态势了解甚少,参加这样的会议对他来说,真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有可能大量收集大会的有关材料,与国外著名法学家交流,眼界为之大开。
 
  访谈录
 
  问:沈老师,在中国法理学的发展进程中,先后发生了许多变化,在不同的时期,总有不同的声音,对同一个概念在不同的时期,甚至在同一个时期内,人们的理解都可能完全不同,那么,在几十年的教学和研究生涯中,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呢?
 
  答:谈中国的法理学发展,不能离开我国法制化发展的历程。建国初,我们不仅在经济领域参照苏联模式,在法学研究领域同样也参照了苏联的做法。例子之一就是法学基础理论的发展。现在看来,我们一提到法学理论似乎一目了然,但是,在建国后直到80年代初,国内并没有法学基础理论这一学科,我们所有的是被称作法与国家的理论,这一名称就是借鉴苏联的做法,它的基本特点是法学和政治学不分。从法与国家的理论过渡到法学基础理论,其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名称上的不同,而在于我们在对待法学的态度上发生的变化。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它是中国法理学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新的起点。
 
  就我本人而言,我的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中国法理学、现代西方法律哲学和比较法总论。
 
  问:现在看来,对于中国法理学人们并不陌生,但是,对于现代西方法律哲学和比较法学,应该说是一种新鲜的东西,您作为这方面的先行者,对它们之间的关系怎么看呢?
 
  答:我一直认为,作为一个中国学者,从事研究的目的在于解决中国自身的问题,为研究而研究的方法是不可取的。有鉴于此,我的研究方向虽然有三个,但是,中国法理学是我研究的重心。不过,话又说回来,任何研究都不是孤立的,往往存在着彼此互补和交叉的情况。比如,对中国法理学的研究,不可能不考虑国际法律哲学发展的现状,而考虑国际法律哲学发展的时候,往往就涉及到比较问题,比较法学的基本功能就在于了解国外的情况,从而为完善国内立法提供基本的依据。因而,我认为我的这三个研究方向是互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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