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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人性根据

    总之,人的本质的丰富性、层次性决定了所有权的公有、私有并存及彼此渗透。人的本质层次与所有权形态的选择具有同步关系。
    (二)所有权与人性的相互促进
    1.人性的发展促进所有权的完善
    人性并不是一个超历史、超时间的先验的本质或规定;现实中也从来没有凝固不变的“人类本性”。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中,无不伴随人性的川动。正象马克思指出的,人类的全部历史“无非是人类本性的不断改变而已。”***周毅:《市场经济与人性发展的互动》,《求是实刊》1998年第2期。**人性是随着人类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历史而不断发展的。虽然人性的发展是曲折的但总的趋势是发展和丰富,反人性的社会终将被较人性的社会替代;不太符合人性的所有权终被较人性的所有权制度所替代。
    人性的发展,尤其是个体意识的觉醒,理性的扩张,人对公平、正义、平等的渴望,都会促进财产制度的改变。
    首先,人性的发展促进所有权主体的完善。所有权主体是由不人性向较符合人性发展的,表现为所有权主体平等化、变遍化。人类社会早期,所有权的主体是与身份、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奴隶(主要由战俘转化而来)是绝对不能成为所有权主体的。从罗马法看,最初只有贵族即三部落的后裔、宗族大会的成员才享有所有权,而平民则只有事实上的占有,在法律上并没有所有权。所以罗马法的所有权最初称,直译即“宗教成员之支配权”。正如《罗马法史》一书作者朱塞佩·格罗素所指出的,“历史时代的所有权,是一种历史沉淀物,它包含着家父的那种具有主权特点的古老权力。”***〔意〕朱塞佩 格罗素:《罗马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1页。**直到《十二表法》才赋予平民和贵族一样享有平等的所有权,至于外国人,连他们的人格都不予承认,一般不能享有市民法上的所有权外国人中与罗马人种族文化相同的一部分拉丁人,自罗马建国以来,就由同盟条约赋予其财产权,从而成为所有权的主体。
    在中国,据《周礼》中反映的所有权权利主体也是不平等的。从西周到春秋的社会里,由士、大夫、公卿、诸侯、天子组成的奴隶主贵族,是所有权的主体。他们又依据自己的等级地位,具有不同的权利能力。天子对全国土地、财产、庶民百姓。享有所有权、占有权和支配权,是天然的所有权主体:诸侯、公卿、大夫、士,也是所有权权利主体。庶人具有不完全的权利能力,人身完全依附于采邑,生产的贵重物品和大部分农产品以页赋的形式交给统治他们的贵族,不是完全的所有权主体,只能就部分劳动工具生活用品享有所有权。在封建社会,虽然所有权主体扩大了,但所有权主体之间的地位没有平等之言,所有权主体之间是有等级差异的。
    世界发展到现在,所有权权利主体已普遍化、平等化、所有权依法取得,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而不论身份、资格,更趋合理。
    此外,法人主体特别是公司法人已成为经济领域中的主导力量。因为法人使个人人格与团体人格相分离,人们利用法人形式,可以只承担有限责任,而追求无限的经济利益,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的需要。无疑地说,公司法人是人的理性高达发展的产物,是最具优越性的所有权主体形式,是所有权主体走向完善的主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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