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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与债务信用基础——金融危机与法(一)

 
  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稳定发展的基础,是最基本的层面。金融业的 运行与发展都是在该基础层面上的技术性活动。法律制度的基础越牢固,建筑在此层面上的技术活动就越稳定,金融交易与发展或者在此层面上,或者没有建立在此层面上,
 
  从去年5月开始,一直到今天,亚洲金融危机还在延续。亚洲的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经济发展,曾经是亚洲的经济奇迹。但是在危机中,这些国家的货币贬值了将近一半,国内失业人口增多,物价上涨,人们的实际生活水平下降。这些国家在发展中暴露出了基本经济状况、外债比例、出口贸易结构,以及房地产泡沫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这些国家,例如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和尼度尼西亚等,国内的金融法律制度也不健全,金融司法也不能独立,这些国家内部的金融机构的信用基础是“非经济型”的,银行与大企业集团的关系,也是“政府主导型”的,而“非市场型”的。在金融危机袭来时,货币一贬值,大企业就拖垮银行,银行危机导致整个国内的经济危机。
 
  韩国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经营与信贷有明显的“行政主导性”,可以称为“官金融”。泰国的军事当局对本国的银行的金融业有相当大的特权,可以称为“军金融”。马来西亚政府对金融机构信用与企业的发展持鼓励与干预的态度,印度尼西亚前总统苏哈托的家族对国内金融业有相当大的控制权,可以称为“家金融”。由此可见,这些国家的金融监管没有发挥作用,金融法律与司法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金融司法与执法体系也没有发挥作用。政府对金融业的行政推动,对企业信用的主导作用,都是“非经济”性的,非市场性的,亦是非法律化的与非法治的金融。
 
  相比之下,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我国的台湾地区以及新加坡的经济比较坚挺。在此次亚洲金融危机中,这些地区的经济和货币没有受到什么影响。原因是这些地区的经济结构比较合理,市场经济的发展比较成熟。特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新加坡的政府主管部门对本地市场的行政干预较少,行政对市场经济的影响不是直接的,而是采取间接的手段。这些地区的经济属于“市场导向型”,而“非政府推进型”。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和新加坡的金融法制远比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完善,金融司法更为独立而有效,金融市场的监管更为强而有力。相比之下,香港与新加坡在金融监管与金融法治方面,比其他亚洲国家的水平更高出几个档次。当香港与新加坡当地的居民对金融法律与司法的尊重程度,普通老百姓的法律意识都相当高。香港与新加坡的普通市民自称当地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这些都从一个侧面表现出当地公众的法律意识水平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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