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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与债务信用基础——金融危机与法(一)

 
  
 
  四、金融债务信用基础与金融法律
 
  “欠债还钱”是数千年的古训,古今中外,没有例外。如果公司或个人欠债,可以不还钱,可以以各种借口逃废金融债务,银行将如何面对存款的公众?任何逃废金融债务的公司或企业的行为,都是非法的行为,如果不能依靠法律和司法的严厉处罚,法律和司法就是不完善的。
 
  金融法律的完善化和金融司法的严格化是金融机构提高金融债务信用的基础,也是企业、公司和个人尊重金融债务信用的起码的素质。金融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金融事业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金融市场好比高速公路网,金融机构与其他企业好比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汽车,金融法律就是管理交通的规则。在我们有交通规则的时候,当我们严厉执行交通规则的时候,偶尔还要发生个别的交通事故。假设如果没有交通规则,没有警察执行交通规则,高速公路上将会是何种景象?各种车辆飞速行驶,任意转弯或调头,任意停车或逆行,或者横冲直闯,或者倒行逆施,一时间各种车辆将乱撞在一起,整个高速公路网将完全瘫痪,非但不能发挥公路的任何交通的功能,反而只能变成汽车和乘客的战场。
 
  在金融市场上,也是同样的道理,在完善的金融法律与有效的金融司法的环境下,还免不了要发生个别的金融机构的信用危机。如果没有一套良好的金融法律制度与司法执行体系,整个金融市场也必将成为一片混乱不堪的局面。所以,没有金融法律,没有金融司法制度,就没有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就没有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
 
  金融法律与金融司法制度完善的程度如何?对于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金融信用水平影响极大。而金融机构的信用水平又与该地区抗击金融危机的能力有直接的关系。金融机构信用程度高的地区,发展就会稳定,抗御风险的能力也才会提高。在一个金融法制健全,金融司法有效,公司与企业以及公众对信用的尊重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金融信用的水平才会高,抗击金融危机的能力才会高,受到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就会较小。反之,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较差,受到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较大。
 
  1929年美国金融界发生大危机,此次危机波及全世界,成为当时战后最大的一次世界经济 大危机。但是,美国在1933年和1934年迅速颁布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颁布了《国际银行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特别是颁布了著名了银行与证券分业经营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正是由于这些金融法,初步建立了美国的证券与银行业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已经经过60多年的发展,对美国后来预防金融危机,健全金融机制,稳定美国的金融市场运行,发挥了相当大作用。1987年10月的“黑色的星期一”,美国再次发生股市危机时,由于信用基础较好,金融法律与法治健全,治理金融危机的经验丰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只用了一周的时间,就恢复了金融市场的状况,将此次危机对美国经济的影响降低到历史的最小的程度。相比之下,美国1929年金融危机的恢复花了几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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