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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讲信用卡挂失的风险责任

    由资料可见,绝大多数银行都规定挂失之后一天内的冒用损失要由持卡人承担(下文为简便起见,统称为24小时约款)。章程是约束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章程经持卡人同意后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除了信用卡章程之外,具有规章效力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3月1日实施)对于挂失相关的规定如下:
    第52条“发卡银行的义务”的第5项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另外,第56条第2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制订银行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
    可见,中国人民银行也并未规定挂失的法律效力到底如何,而是让发卡行自行确定与持卡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由此看来,发卡行制定的信用卡章程规定似乎无可非议。
    民法中确定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也就是当事人对于因自己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信用卡体积小、储值大、涉及关系人多,一旦丢失,对银行、持卡人都有可能造成损失。因此信用卡持卡人对于其占有、使用的信用卡应当尽到照料、保管的义务。如果因为自己的不慎而导致信用卡的丢失,持卡人是有一定的过失的。因此在信用卡遗失之后,持卡人应当及时向银行挂失。如果持卡人怠于履行挂失手续,导致了信用卡的被盗用,持卡人对此时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因此,在持卡人履行挂失手续之前的损失应当由持卡人承担。
    可是持卡人在卡遗失之后立即通知了发卡行并履行了挂失手续,那么挂失后的损失由谁承担呢?持卡人的挂失是对其遗失行为的一种弥补,在其履行了挂失行为之后,应当说已经尽到该尽的义务,其过失责任也因此解除。可是,银行会拿出经持卡人签名同意的章程,从而证明“要求持卡人承担在挂失后一天之内的损失责任”是有合同依据的,那么这时孰是孰非呢?
    二、24小时约款是否无效
    银行制定的信用卡章程属于一种格式合同,所谓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比如信用卡章程就是发卡行单方制定的,制定时也并未与持卡人协商,只是在使用时由持卡人签名即可生效。我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生效)对格式合同进行了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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