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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法庭:油轮“塞加号”案评介

 
  同年3月11日在汉堡商会Qlbert-Scheefer Room,法庭就规定临时措施的请求举行了公开宣判。
 
  三、几内亚与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将有关油轮“塞加号”实质问题的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协议1998年2月20日,本法庭收到了几内亚与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之间的协议,要求法庭除规定临时措施的申请外,还审理有关油轮“塞加号”争端的是非曲直。
 
  最初,由于当事双方未能达成把争端提交另一程序的协议,将有关该争端的是非曲直提交仲裁法庭。在仲裁法庭组成前,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按照《公约》第290条(5)款,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就此案规定临时措施,已如上述。因此,本法庭除规定临时措施外,还同意受理有关是非曲直的申请。
 
  (1)通过互换文件,几内亚和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于1998年2月20日达成了协议,将1997年12月22日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提交的有关油轮“塞加号”的仲裁程序移交国际海洋法法庭。(2)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1998年1月13日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交的规定临时措施的申请及几内亚1998年1月30日的答辩状,均应被视为根据《公约》第290条(1)款及《法庭规则》第89条(1)段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3)本法庭的书面和口头程序,应包括处理损的作费用在内的是非曲直(即实质问题)的一切方面和几内亚政府于1998年1月30日所提出的反对管辖权的单一阶段。(4)本法庭应处理1997年12月22日通知第24段所提到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的求偿,并有权就本法庭程序中胜诉一方所引起的法律及其他费用作出裁定。(5)本法庭还接受了当事双方所建议的提交书面起诉状和答辩状的时间表。
 
  根据1998年2月23日令,本法庭肯定了提交书面状的时间限制,而保留其后程序另作决定。命令记录,1998年6月19日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提交起诉状,1998年9月18日几内亚提交答辩状,1998年10月30日圣文森特及杉林纳丁斯答辩,1998年12月11日几内亚二次答辩。〔15〕
 
  四、原告的起诉状和法庭对原告论据的批驳1998年1月13日国际海洋法法庭收到了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的起诉状。在这之前,1997年122月22日,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在给几内亚的通知中曾提出9项要求。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在1998年2月13日的答辩中作了一些修正。同年2月24日举行的公开审讯中,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提交的正式要求如下:
 
  1立即释放油轮“塞加号”及其船员;
 
  2中止执行克纳克里初审法院(Tribunal dupremiere Instance)1997年12月17日及上诉法院(Cour ol''appel)1998年2月3日的判决;
 
  3停止上述两项判决对任何人或政府官员的直接或间接实施;
 
  4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3条(1)(a)款外,停止在几内亚专属经济区内或该区外的任何地方,对在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登记的、并在12海里领海外几内亚附近水域内从事装卸货物活动的船只适用、实施或使海关法及禁制品法(特别是包括1997年3月15日94/007/CTRN第18条海关法316317条刑法361363条)生效;
 
  5几内亚停止干与在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登记的,包括那些从事装卸货物活动的船只,享有1982年《公约》第56条(2)款和第58条所规定的航行自由及有关航行自由的其他合法利用海洋;
 
  6除按照1982年公约第111条规定的条件外,几内亚停止对在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登记的,包括从事装卸货物活动的船只进行紧追。特别是包括这一条件,“此项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开始,而且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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