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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法庭:油轮“塞加号”案评介

 
  (二)财政担保尚未落实。几内亚就迫不及待地对油轮“塞加号”船长向克纳克里初审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于1997年12月17日作出了两项判决:(1)判处“塞加号”船长高达约1千5百万美元的罚金。在“塞加号”被释放和船长获准离开几内亚之前,须交纳巨额罚金。法院的传讯还责成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为应交罚款即民事责任负责。(2)该法院根据海关法第170段的规定还下令没收油轮“塞加号”,并处船长6个月监禁,缓期执行。船长向上诉法院起诉,该法院维持原判。根据1998年2月3日判决,上诉法院完全支持几内亚当局提出的论据。这就表明几内亚仍然坚持用以对付油轮“塞加号”及其船长的海关法刑法适用于并在专属经济区内实施。〔12〕
 
  (三)油轮“塞加号”的遭遇并不是孤立的。在向克纳克里法院起诉的同时,几内亚海关当局又不断袭击悬挂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旗帜的船只。这一问题日益严重。几内亚越来越追踪大轮船,目标朝向更贵重的货物。据说来自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的船只都把进入几内亚海域视为畏途。它们只好绕而行或在船上配备武装警卫。这就给船主、租船人和货主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每日高达4千美元以上。
 
  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强调,依照1982年《公约》第56条(2)和第58条,悬挂其旗帜的船只在几内亚专属经济区内应享有航行自由。这包括在几内亚专属经济区内向渔船加燃料的油轮“塞加号”及其他在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登记船只不受几内亚海关法刑法的约束。然而,几内亚既不遵从1997年12月4日的法庭判决,又擅自向本国法院对“塞加号”船长提起诉讼这就直接威胁到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按照《公约》应享有的航行自由及其他国际合法利用海洋。几内亚实际上确认了它单方面扩展其专属经济区的外部界线或以外有关各船舶之间石油“装卸”活动实施关税法的权利。这些行动对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以及悬挂其旗帜的旗只构成巨大反响。
 
  二、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请求规定临时措施的诉讼程序
 
  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政府决定,根据1982年《公约》附件七,将其同几内亚的争端提交仲裁程序。由于仲裁法庭的组成尚需时日,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在仲裁法庭组成前,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定临时措施。法庭将这项请求通知几内亚。〔13〕
 
  按照《公约》第287条(1)款,各缔约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由公约的解释或适用而引起的争端。为此,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应以书面声明的方式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或仲裁法庭。如果争议双方以书面声明或特别协议接受同一程序,可将此项争端提交该程序。但是,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或几内亚均未作出书面声明或达成特别协议。根据《公约》第287条(3)款,“应视为已接受附件七所规定的仲裁”。
 
  依照《公约》第290条(5)段,在仲裁法庭组成前,经争端双方协议的任何法院或法庭,如在请求规定临时措施之日起两周内不能达成这种协议,则为国际海洋法法庭。如果将予组成的法庭具有管辖权,而且情况紧急有此必要,可按照本条规定临时措施。临时措施是一种临时指令(interim injunction);命令在就某一案件的是非曲直最后判决前禁止某种行为,以保全争端双方的各自权利。
 
  1998年2月23)24日,法庭举行了口头审讯。首先由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司法部长Garl Joseph发言。他指出,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对法庭的诉讼程序十分关注。他强调他的国家是世界上第17位最大的海运国家,本案对其国民经济的重要性。
 
  几内亚代理人Hartmut ron Brevern在其发言中则强调,几内亚法律禁止将石油供应给近海的渔船,对几内亚的收入至关重要。当事双方第一天的发言集中在双方仍然意见分歧的问题上。第二天审讯,当事双方的代理人相互回答了早先的论点,并提出本国政府的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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