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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法庭:油轮“塞加号”案评介

 
  然而,欲速则不达,短短两周就要结束这一案件,法庭要求起草委员会两三天内写出判决稿,这岂不是过于草率?无怪乎法庭判决通过后,法官们议论纷纷,莫衷一是。归结起来,不外以下几点:〔10〕
 
  1、据指控,几内亚在合理的保证书及其他财政担保经提供后,仍然没有按照法庭判决将该船及其船员迅速释放。有的法官指出,法庭不得仅以船旗国对扣留国的这一指控,就根据《公约》第292条裁定立即释放油轮“塞加号及其船号。
 
  2、还有的法官不同意法庭把对油轮“塞加号”的指控列入《公约》第73条的范畴。这是因为“塞加号”是一艘油轮和近海供应船、不是渔船;而且,被告是以走私、禁制品和石油产品或保护海关收入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为扣船进行辩解的。
 
  3、几内亚声称,油轮“塞加号”违反了其渔业法。但有的法官指出,逮捕和扣留该船的是海军和海关人员,渔业部却无人参加,因而这一指控是不可理解的。
 
  4、几内亚称,该船违反了其海事法第40条。但有的法官指出,该条是为专属经济区制定的,并没有构成“塞加号”船长犯罪的任何规定。几内亚立法的有关规定,只能归入海关或财政,而不是渔业法。因此,判决中对海事法第40条的解释是不能成立的。
 
  5、法庭将“给渔船加油”视为沿海国行使管理在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的活动,也是站不住脚的。诚然,《公约》第62条(4)款列举了沿海国根据其渔业法可处理的若干问题。这一名单不是详尽无遗的,但并不能认为仅由于它们为渔船服务就表明沿海国关于捕鱼的权限可包括与航行自由有关的商船活动。
 
  6、最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判决中提到的所谓“鉴赏的标准”(standard of appreciation)。有的法官指出,这不是评价这一指控是否“可争辩的”或“根据初步证明是否有理由”的问题,如判决第50段所假定的。这一看法是否有根据的。首先,它不符合国际法院的判例。按照该法院的法理学,有关法院或法庭弄清“论据的效力是否有助于管辖权是压倒一切的”是必要的。其次,这同《法庭规则》第73条(1)款有关原告的指控是否有理由这一规定也是直接相抵触的。没有证据表明,几内亚当局对油轮“塞加号”所采取的行动是根据几内亚有关勘探、开发、管理和养护海洋生物资源或防止非法捕鱼的法律和规章。被告从一开始就坚持,油轮“塞加号”是因走私即违反海关法非法地向渔船提供石油而被逮捕的。第三,这一处理方法是不适当的、没有说服力的。因为根据《公约》第292条规定,法庭判决是最后的、不可更改的,即船只必须释放。
 
  历史的教训值得注意。此案虽小,但影响深远。幸亏时过三个月几内亚为形势所迫,遵照1997年12月4日的法庭判决释放了油轮“塞加号”及其船员。这样,才挽回了法庭的一点信誉,否则岂不贻笑大方?
 
  Ⅱ油轮“塞加号”案——临时措施
 
  一、1997年12月4日法庭判决后的事态发展如上所述,根据国际海洋法法庭1997年12月4日作出的判决,在提供合理的保证书或担保后,几内亚应立即释放被扣留的“塞加号”油轮及其船员。担保包括(1)从油轮“塞加号”卸下的价值1百万美元的石油;(2)以信用函或银行担保方式提供的40万美元。这就是说,原告只要提供少量担保就可如愿以尝,将该船及其船员收回。相反,被告却不服从法庭判决,想方设法与之相抗衡。
 
  (一)依照《公约》第292条(4)款,“在法庭裁定的保证书或其他财政担保经提供后,扣留国当局应迅速遵从法庭关于释放船只或其船员的裁定。”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于1997年12月10日以瑞士信用银行(Credit Suisse)提供担保的方式交存了保证书。然而,几内亚却对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提供的担保百般挑剔。
 
  在几内亚看来,1997年12月11日提供的保证书是不合理的。几内亚指出,瑞士信用银行的保证书并未直接送交几内亚政府而是交给其代理人。代理人称,他们已将保证书电传给并请示本国政府;在核对保证书是否合理的过程中,不是几小时可办到的。他们还要求该银行向几内亚提供一份保证书的法语文本。他们对保证书中“瑞士信用银行根据法庭判决代表油轮‘塞加号’担保支付可能可能欠几内亚政府的这笔款项”这句话故意找错,说什么没有提及必须付经佩内亚款项的人;没有写明“所提到的法院是几内亚法院”;“求偿可能不包括由于油轮‘塞加号’被扣而提出的求偿”。几内亚代理人如此鱼目混珠,连几内亚政府后来也承认这是站不住脚的,拽出在保证书中A项“有鉴于”的陈述中,不应提到包括几内亚法;B项“有鉴于”的陈述不符合囝地海洋法法庭判决的执行规定,应全部删去。几内亚不提到,法语文本的届满日期应加以修改;授权签署保证书的两人应予以证明。在收到保证书的修订文本后,几内亚政府于1998年2月17日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即瑞士信用银行只有付清其所担保的40万美元现金才能释放船只。这对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来说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认为,这违反了1982年《公约》和1997年12月4日的法庭判决。根据这一判决和《公约》规定,释放船只的唯一条件是提供合理的担保。这一条件已于1997年12月11日付诸实施。〔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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