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第七讲 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二)

    在上文中,我们曾谈到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向承租人提供资金支持,这一点和贷款人向借款人融资非常类似。那么,为什么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不能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呢?经济学家往往认为这时强调出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意义不大。因为租赁物是由承租人选定的,承租人也一直占有、使用。所以他们指出,租赁物的“资产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出租方。然而法律学与经济学的界定是不同的。强调出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首先是根据融资租赁“租”的特性。如果所有权在租赁物由出租方交付给承租方时就发生了转移,那么就不能将这种交易行为界定为租赁。滥觞于4000多年前幼发拉底河下游苏美尔族的租赁活动,正是依赖其在不丧失所有权的情况下仍可获利的法律特性而盛行至今的。另外,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不丧失所有权也是对出租方权益的保障。一旦承租方出现拒付租金等违约情况,出租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不致于损失太大。这实际上构成了对出租人债权的一种担保。因此各国法律也都明确规定,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回头看本节的案例,甲厂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处分租赁物,将车转租给丙公司,侵犯了乙租赁公司对客车的所有权,其行为是无效的。乙租赁公司有权追索客车,提前终止租贷合同,并要求甲厂支付租金。
    
    三、融资租赁中,承租方有无中途解约权?
    
    融资租赁的履行期间一般较长。在这个时间段中,常常出现各种意外的情况。承租方可能会以一些理由如转产、技术更新换代等而提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那么,在租方到底有没有中途解约权呢?
    合同一旦成立,就具有法定效力,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然而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合同的履行会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这时允许合同的解除是合理的。合同解除有两种,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给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一种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对此,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6条作了规定。
    对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条例》第11条规定了法定解除,即当国家计划变化时或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决策不当而导致浪费时当事人双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此以外,双方可以约定解除。在借款合同中,一般不会出现限制解约权的条款。因为在合同解除后,并不意味着双方责任的免除。依据《借款合同条例》第13条,借款方所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应按合同规定偿付。贷款方收回贷款后,仍可向他人继续贷款,其利益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