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证券法》 、政府与证券市场互动(二)

  三、从微观角度分析发展模式
 
  从微观的角度分析市场的发展模式,也可以看出法律、政府与市场的互动关系是非常明显的。例如,商业银行贷款给企业,贷款将促进企业投资。企业扩大投资可以促进证券市场的繁荣。但是,商业银行贷款需要有“担保利益”作为基础,担保利益依靠担保合同来维护。只有在担保合同顺利履行时,担保利益才能得以实现。否则,担保利益就变成了“空中楼阁”。
 
  当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市场处于不发达阶段时,政府采用任意性的经济政策对待商业银行向企业的贷款,政府领导批条子就可以取得贷款,甚至连合同都可以不签。虽然贷款在客观上支持了企业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但是却给商业银行造成了潜在风险。当企业不能够还款时,商业银行的贷款就变成呆帐,贷款越多呆帐也越多,银行的风险也越大。最后当呆帐多到一定程度时,银行就倒闭或被政府接管。这样的发展结果是:政府承担商业银行的最后风险,或者商业银行不愿或不敢再向企业贷款。我国过去在计划经济时期,金融市场就出现过类似问题。
 
  金融市场发展比较成熟时,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是由政府根据法律程序鼓励银行发放的。企业将来是否能够还款?有没有百分之百的市场保障?政府无法了解,但是政府主导下的银行与企业间的贷款都是按照书面协议做成的,“批条子式的贷款”减少了。金融市场经营有风险,贷款有政府主导与法律及合同为基础,如果企业将来真的不能还款时,政府就出面在银行和企业之间调解,调解不成时,银行与企业还可以采用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我国目前正处在这个发展阶段。
 
  市场再向前发展,就会自发调节商业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此时银行会自觉地根据市场信号导向来对企业贷款,而不是由政府导向贷款了。但是,此时的市场也是自由的,甚至是放任的。当企业不能还款时,当支票不能兑现时,银行就将担保人送到法院去处理,让担保人进监狱。台湾在70年代丈夫做生意开空头支票,太太担保而进监狱的事情非常多。市场不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而是建立在自由或任意的基础上,虽然将担保人投入监狱,贷款还是无法有效得到偿还。当投入监狱的人太多时,整个市场信誉和机制就瘫痪了。
 
  在理想的市场发展阶段,银行贷款基于法律基础之上,同时又由市场信号导向。市场自动调节分配资金,这种分配通过贷款或证券方式,按照法律程序来完成,实现了“自由而有法度”,“灵活而又稳定”的市场运行。这时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才真正到了基于法律保障之上的市场调节阶段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