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证券法》 、政府与证券市场互动(二)

《证券法》 、政府与证券市场互动(二)


吴志攀


【全文】
  一、证券市场发展的“四种模型”
 
  我国《证券法》颁布后,证券市场的管理格局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使国人开始重新认识原以为已经明了的问题:证券市场的发展目标究竟是什么?与证券市场发展最相适应的法律模式是什么?政府与证券市场的关系应该朝什么方向发展?对于这些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学者和法律专家已作了一些研究,这些研究结果我们也不妨借鉴。
 
  美国哈佛大学经济学家菲利普·沃伦斯 (Philip A. Wellons) 教授和斯坦福大学的法学家托马斯·哈勒 (Thomas C.Heller) 教授最近发表了他们对亚洲金融市场发展与法律模式相关性的研究成果,这两位学者的分析方法值得注意。
 
  沃氏和哈氏的分析方法概括起来是:亚洲国家金融市场发展模式分为四种“构件”和X、Y两条“轴线”。四种构件是:“政府(State)”,“市场 (Market)”,“法律基础 (Rule-based)”和“任意性基础 (Discretionary)”。两条轴线是:X轴线为“分配型发展轴线 (Allocative Dimension)”,Y轴线为“程序型发展轴线(Procedural Dimension)”。他们认为:X轴线的发展方向是从“政府主导型分配”向“市场主导型分配”过渡的,而Y轴线的发展方向是从“政府任意型分配”向“政府法律型分配”过渡。
 
  四种构件在两条轴线发展方向上的不同配置,可以推导出四种不同的组合,形成四种金融市场发展模式:第一、“任意基础上的国家主导型模式(State discretionary)”;第二、“法律基础上国家主导型模式(State rule-based)”;第三、“任意基础上的市场主导型模式(Market discretionary)”;第四、“法律基础上的市场主导型模式(Market rule-based)”。
 
  二、发展模式的实证分析
 
  根据这两位西方金融学者和法律学家的模型分析,对应历史发展资料,笔者作了进一步的比较观察。在亚洲金融市场发展的初期,属于“国家任意型”的金融市场发展阶段。例如,泰国的军人背景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印度尼西亚前总统家族对市场的影响等。在这个发展阶段,政府直接干预金融市场的运作,而金融市场本身基本上不发挥调节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政府由直接干预市场变为间接干预,让市场本身发挥更大的作用。金融市场发展到了第二个阶段,即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阶段。在这个阶段,随着国家对市场的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在更大程度上允许自发调节,政府不直接干预市场,而是采用间接手段影响市场活动。我国香港证券市场发展模式中的“积极而不干预”的方针,体现70年代香港证券市场的发展特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