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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讲信用卡欺诈的法律调控及防范

    二、因持卡人过失导致信用卡欺诈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信用卡欺诈的法律调控不仅涉及到刑法,而且涉及到民法关于法律责任的确定,风险承担的 划分。欺诈发生之后,固然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究竟如何确定损失的分担也是 至关重要的。在发卡行受到欺诈之后,发卡行应当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在司法机关追 缴到赃款并交还到银行之前,损失如何分担呢?
      由于持卡人的保管不善导致欺诈发生常常引起相关的民事纠纷。例如持卡人未能将信用卡与 身份证分开放置;持卡人随意泄漏信用卡的密码;持卡人随意将信用卡借给他人或转让等。 持卡人并非欺诈者,也是受害的一方,所以持卡人不愿承担民事责任。而银行也处于被欺诈 的地位。但是损失是确确实实的发生了,那么如何在双方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呢?
      持卡人对于欺诈发生有一定过失的,银行界一般采取什么措施呢?现实中由于持卡人遗失双 证(即信用卡和身份证)或泄漏密码而导致他人冒用的纠纷甚多。工商银行牡丹卡在领用协 议中规定:“身份证与牡丹卡一并遗失的,在办妥挂失手续5日内,由持卡人承担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1996年发布的龙卡章程15条规定:“持卡人不得将本人龙卡密码告知他人,若 密码遗失,发卡机构可协助持卡人防范风险,但可能发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负。”
      持卡人作为信用卡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承担妥善保管磁卡、身份证件和保守密码的义务。 信用卡的丢失是难免的,因此银行设计了挂失的制度,给予持卡人弥补过失的机会。但如果 持卡人遗失双卡则给予非持卡人以合法程序冒用的机会。因此,此时要求持卡人承担一定的 损 〖JP2〗失符合民法的过错责任的原则,当然银行也可以通过合同进一步确定权利义务,例 如在合同 中约定如双卡遗失则延长持卡人承担损失的期限。如果持卡人遗失双证的,对于密码的保管 未尽到责任的,那么银行应首先向公安机构报案,追查罪犯。如取得确定的证据,证明持卡 人对于身份证件的遗失或密码的泄漏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当要求持卡人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
      随着科技的发展,密码对于信用卡安全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不附照片的信用卡,其安 全主要依赖于密码的保障。《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39条即规定“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 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帐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 的有效凭证”。因此密码的遗失导致的后果也较为严重。若密码轻易泄漏,如将密码写在信 用卡的背面,或将密码随意告诉他人,应当由持卡人承担损失。所以如他人通过使用密码而 以信用卡消费或提现,那么应当由持卡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其对于密码的泄漏没有过错,否 则即应当承担损失。而银行的举证责任是证明银行内部职工没有通过职务之便取 得密码,如系银行职工所为,损失应当由银行承担。因为此时过错责任在银行,银行因其内 部管理不严使内部人员有机可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由特约商户引发的欺诈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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