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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讲信用卡欺诈的法律调控及防范

第十五讲信用卡欺诈的法律调控及防范


姜丽勇


【全文】
  由于信用卡业务具有较高的利润,发展成熟的信用卡已成为发卡行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然 而,高利润一般也伴随着高风险。信用卡涉及银行、特约商户、持卡人三方当事人,法律关 系较为复杂。而且信用卡的交易是一种虚拟的交易,这体现在信用卡金额的支付是以电子数 据的划拨或者压单完成的。既然不是面对面的交易,那么其中出现风险的可能性就加大了。 在美国,每年所遭受的信用卡诈骗、坏帐等风险约为贷款额的5%,西欧由于诈骗、坏帐所 造成的损失约为贷款额的6%。在我国,信用卡风险的防范也逐渐引起各方的注意。所以如 何认识信用卡欺诈,又如何调控和防范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一、信用卡诈骗罪
    目前在我国法律上,信用卡欺诈已经纳入了刑法调整的领域,信用卡犯罪受到刑罚的惩罚。 1995年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正式确定了以刑罚手段惩治信用卡犯罪。该决定第14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将四种情况概 括为信用卡诈骗罪,即: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 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另外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 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典将上述决定关于信用卡犯罪的规定纳入刑法典,规定于第196条。该 条对于犯罪手段的规定未作变动,只是增加了对恶意透支的法定解释。
      刑罚是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最严厉的惩罚,其威慑力是其他法律责任所不可取代的。信用 卡欺诈的手段多样,涉及的金额不确定,严重地侵害了金融机构的财产利益,扰乱了金融秩 序。所以用刑法进行调整是有必要的。
      信用卡诈骗罪规制的对象主要是银行外部对于发卡行的欺诈犯罪。但是银行内部职工监守 自盗或者内外串通也是极为常见的。例如,发卡机构的内部人员通过更改电脑帐户上的数据 、交易日期等,将交易金额或利差转移到自己的帐户上。由于犯罪嫌疑人利用的是工作的便 利机会,窃取的又是银行的资金,这可以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论处。而如果内部人员与持卡 人串通为其提供程序、密码资料,或越权超限额授权,则可以信用卡诈骗的共犯论处。对于 信用卡诈骗罪和与信用卡相关的犯罪,我们将在“金融刑法”栏目中展开具体的讲解,本文 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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