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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反垄断法与中国

微软、反垄断法与中国


杨翰辉 姜丽勇


【全文】
  2000年4月3日,美国法官杰克逊宣布微软滥用垄断地位,违反《谢尔曼反垄断法》,政府不日将提出具体处罚的建议。4月24日美国华盛顿邮报报道,美司法部正考虑把微软分拆成三间独立公司,其一为窗口作业平台;其二为软件部门,包括畅销软件Word和Excel等业务;其三是网络部门,包含浏览器及入门网站等业务。
    面对司法判决,巨人比尔•盖茨不得不低下曾经高昂的头颅。透过微软诉案,我们看到了反垄断立法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这对于当代的中国,意义更是不可估量。
    美国经济的发展是有目共睹的,而它之所以有今天的成就,与其完备的法律制度构建是分不开的。1890年颁布实施的《谢尔曼法》,在推动美国经济的有序、规范运作中,更是起到了居功至伟的作用,它如同悬在美国企业头上的一把达谟利克之剑,时刻约束、震慑着一切非市场行为和与市场经济原则相悖离的行为。昔日的美国电报电话公司何尝不是傲视群雄,但它依然在反垄断的利剑下倒下。
    美国的反垄断法又称反托拉斯法,美法经济学的芝加哥学派在分析反垄断法时指出,集中或者说大企业是会产生规模效益的,但是如果这种规模效益过分限制了社会竞争,反而损害了社会效益,就是应当反对的。判断某种遏制竞争的行为是否应当进行禁止,要看其是否损害了社会经济效益和消费者利益。只要反托拉斯实施机构发现足够的证据,证明某企业行为的反竞争效应大大超过了其的经济效益结果时就可以予以起诉。因为如果个别的消费者就某一个具体价格和销售者进行谈判,这时的交易成本是很高的。所以应当由政府代表消费者来进行遏制反托拉斯诉讼。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司法架构,即由联邦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而由政府根据司法判决确定具体的处罚措施。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而法治经济的核心就在于保障市场的有序运作和经济发展的效率与公正。以中国电信为例,由于其绝对的垄断地位,消费者对于其高额的话费和双向手机收费怨声载道。虽然政府也在采取分割电信的措施,但是无论速度还是成效,相对于消费者的预期来说都还远远不够。更有甚者,据近日媒体报道,中国电信某人士表示“单向收费,一分也不能少”,令人明显感到垄断者的霸气。中国另外的绝对垄断领域是交通和金融。但是民航总局强令不许打折的做法已经引起了一片嘘声。在金融领域,虽然四大国有银行虽然还是国家持股百分之百,但是大量的地方银行和股份银行已经兴起,随着入世的临近,外资银行也咄咄逼人人。垄断不仅没有增加社会的经济效益,而且降低了自身的竞争力。
    垄断,曾几何时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独有产物,而它实际上如同市场经济一样不存在姓“资”姓“社”的问题。垄断,是我们发展市场经济不能回避的现象,当前中国所面对的垄断,更多的并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而是计划经济时代留下的痼疾。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更多真正市场意义上的垄断将不可避免地出现。目前由于缺乏反垄断立法,所以分割电信完全是在政府的政策支配下进行的。分割过程不受司法监督,也没有严格的程序限制。由于没有法律赋予当事人诉权,所以企业和个人更是无法利用反垄断法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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