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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之中国婚姻家庭法学本文构思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大文教授曾提出宝贵意见,特此致谢。——作者***原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

    至九十年代,婚姻家庭法学的教学和教材建设出现了与继承法学合流的趋势。许多法律院系将原属于民法课程一部分的继承法学纳入婚姻家庭法学课程,课程名称相应改为“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近年出版的教材亦更名为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而比较家庭法的课程和教材早已将继承法置入其中。
    随着修改婚姻法的工作被提上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婚姻家庭法学界也开始了对现行婚姻法和婚姻家庭法学的认真反思。近几年,婚姻家庭法学的教学和教材有一种回归大陆法系民法典体系的趋势,个别学校将课程冠以“亲属法学”的名称,新近出版的“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定名为《亲属法》。〔26〕这种变化既反映了学者们对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关系的正确认识,更表现了人们对建立完整、科学、规范的婚姻家庭法学学科体系的期望和努力。《亲属法》对原有的婚姻家庭法学体系作了重大调整和补充。全书共分十章,依次为:亲属法概述、亲属关系原理、结婚法、夫妻关系法、离婚法、亲子法、收养法、监护法、扶养法和附论。把监护法和扶养法作为全书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法学正在超越现行婚姻法的范围,盛行已久的婚姻家庭法学教材在形式上与婚姻法体例的相似性及其在内容上所具有的注释特征正在得到改变。
    在教材建设的同时,一批质量较高的专著和论文集相继问世,打破了教科书一枝独秀、注释研究独撑天下的局面,为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其中杨怀英、赵勇山等人的专著《滇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婚姻家庭制度与法的研究》〔27〕,通过历时五年艰苦的考察和研究,填补了学术的空白,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婚姻家庭立法提供了参考和依据。其他较优秀的婚姻家庭法学著作和论文集还有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编的《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巫昌祯、王德意、杨大文主编的《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宋凯楚著《违法婚姻论》和李螲著《性与法》等。
    八十年代以后,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领域不断拓展,对外国婚姻家庭法和比较家庭法的研究有较大突破。李志敏、张贤钰主编的《比较家庭法》既是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也是比较法学著作。陈小君、曹诗全主编的《海峡两岸亲属法比较研究》新颖独到,诸论部分对两岸亲属法的结构、形式、特点、文化背景及不足之处之检讨,写得尤为精彩。龙翼飞编著《香港家庭法》也取得了成功。张贤钰的论文“当代外国离婚法改革的评介和启示”,〔28〕对二战以来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离婚法的改革、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制度在西方的理论和实践作了准确而透彻的分析,对我国学者启发很大。优秀的译著也不少,有顾培东、杨遂全翻译的《美国婚姻与婚姻法》〔29〕、蔡俊生翻译的《婚姻与家庭的起源》〔30〕夏玉芝翻译的《日本民法·亲属法》、〔31〕杨东纯等翻译的《古代社会》、〔32〕陈明侠、许继华翻译的《离婚法社会学》,〔33〕这些都是产生较大影响的译作。
    与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家庭法著述的“多产”相比,婚姻家庭法史领域的著述较少,然而都称得上是“精品”。李志敏著《中国古代民法》第三章“中国古代民法中的婚姻家庭制度”,以独特的视角挖掘了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倡导的亲属尊老爱幼、夫妇相敬如宾爱而不淫等优秀文化遗产。较之自五十年代以来对古代婚姻家庭制度全盘否定的“众口一言”,其冷静和理性的学术品格令人佩服。李志敏关于儒、道、释三教对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的研究,超越了二十世纪前半叶婚姻家庭史学著作的研究范围,其结论也是相当精辟的:“儒道释三教互相利用,又互相排斥,影响都在不断增强,但儒教始终是维护我国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主力军。如果说儒家提倡的纲常礼教曾起过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儒教所提倡的纲常礼教则使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日趋没落,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重大障碍。佛教和道教中出世的一派与封建纲常本来是不相容的,但二者无不依附儒教教条,竞相为封建纲常、从而为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效劳,但释道的出世思想,特别是佛教对人生的否定态度,对婚姻家庭只能起破坏作用。”〔34〕由陶毅、明欣合著的《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35〕,是二十世纪唯一一部婚姻家庭法制史专著,正如名家评价所说,是填补空白之作,也有很高的学术价值。陈鹏著《中国婚姻史稿》,〔36〕以其恢宏的篇幅、扎实的功力和渊博的学识,赢得了学术界的普遍称赞。
    与婚姻家庭法学相关的一些领域,如人口法律制度研究、婚姻家庭社会学、婚姻家庭心理学、婚姻家庭伦理学等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硕果累累。
    (三)理论问题的研究和探索
    自七十年代末以来,随着婚姻家庭法学的逐步恢复、发展和繁荣,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领域越来越广,并且深入到各个理论专题,研究成果令人瞩目。
    有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即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在八十年代早期还鲜为人们议论,学者们几乎顺理成章地接受了五、六十年代关于婚姻家庭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思维定式。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后,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在立法体制上得到了解决,确定婚姻家庭法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学界到八十年代后期,终于打破了以往婚姻家庭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研究的局限和偏狭,端正了对西方近、现代亲属法的认识,克服了婚姻家庭法对民法的不当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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