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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之中国婚姻家庭法学本文构思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大文教授曾提出宝贵意见,特此致谢。——作者***原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

    苏联婚姻家庭法学认为,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主义国家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一,不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以后,苏联首创以婚姻家庭法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立法例,民法典和婚姻家庭法典是相互平行的,后来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如此办理。离婚须有正当理由,反对轻率、放荡、对家庭对配偶和子女不负责任的离婚。〔21〕法院在“认为离婚诉讼确有深刻周详的及可靠的理由,婚姻如再继续下去,将与共产主义道德原则不符,且不能造就共同生活及教养子女的正常条件”〔22〕的情况下,才准许离婚。这些理论观点对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学说产生了长久的影响,直到八十年代,我们仍可以从中国学者的著述中发现它的印记。
    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是婚姻家庭法学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在苏联婚姻家庭法学说的影响下,五十年代的中国婚姻家庭法学提出一种新的见解,即中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是脱离民法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这种观点产生的理论背景有两个方面:一是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方法教条化,片面强调婚姻家庭的阶级性,对资本主义近、现代立法从形式到内容均予排斥和否定,忽视了人类婚姻家庭关系的普遍规律及其立法技术的相通性;认为将婚姻家庭法划归民法部门是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婚姻家庭关系商品化、契约化的产物。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与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水火不相容,在立法上也必须有严格区别。基于此,婚姻家庭法之独立于民法被标榜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先进性、革命性的表现。二是法学界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坚持认为,民法只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不是商品关系,所以不能归属于民法范畴。其结果“把民法的调整对象确定为商品货币关系,而把人身关系谈化了,另立了婚姻家庭法典,追求民法调整对象在商品关系基础上的纯化。”〔23〕
    总结五十年代的中国婚姻家庭法学,一场声势颇大的理论论战即离婚标准上“感情论”与“理由论”的论战(论战在一定程度上与苏联的“离婚标准”学说有关)是不可不写的。这场论战的起因是五十年代中期,有人对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工作提出了批评,指责法院判决离婚太多,助长了离婚率上升;有人提出现在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资产阶级思想作祟,而不是封建婚姻关系和封建残余,对因资产阶级思想而提出的离婚,应不予准许。韩幽桐(“感情论”的代表)于1957年4月13日在《人民日报》著文:“对于当前离婚问题的分析和意见”,通过大量的调查统计资料说明,离婚案件的绝对数字是逐年减少的,不必为此惊惶;当前离婚的主要原因仍然是封建婚姻关系和封建残余;法院判决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刘云祥(“理由论”的代表)于1958年第三期《法学》杂志发表“关于正确认识与处理当前的离婚问题”一文,批驳韩幽桐的观点,指出:“资产阶级婚姻观点与小资产阶级婚姻观点是当前离婚的主要原因,也是建立和巩固新的家庭关系的主要敌人。”“反对满足因资产阶级思想而提出的离婚请求。凡一方严重破坏共产主义道德,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或有其他违法犯罪等行为,使夫妻关系恶化以致对方据此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与满足这种正义要求。如果有罪过的一方提出离婚,这时有决定意义的是对方的态度。”与此同时,《中国妇女》杂志开辟专栏讨论韩幽桐的文章,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各抒己见,热烈争论,气氛十分活跃。1958年,法律出版社收集了各种不同观点的文章,编辑出版了《离婚问题论文选集》,这是五十年代一本影响较大的论文集。〔24〕这场理论论战不但显示了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初步实力,培养了学者关注社会问题的求实精神,同时也把婚姻家庭法学引向对一些重大理论问题的深入研究,对完善婚姻家庭法学的科学体系无疑有所帮助。总的来说,从新中国成立到六十年代初的中国婚姻家庭法学是比较幼稚和单薄的。一方面,基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对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彻底否定,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一开始就与旧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学势不两立,多批判和抛弃,少保留和继承,由此决定了婚姻家庭法学只能从头开始,“摸着石头过河”。另一方面,由于婚姻家庭本身的民族性、地域性等本土文化个性非常突出,对外来文化排斥性强、同化或吸收力差。刚刚建立的人民共和国为维护来之不易的革命成果,又要求一切社会科学理论保持鲜明的政治性和阶级性,对于资产阶级理论严加防范,这种倾向后来被理论上的极“左”路线推崇至极,从而使婚姻家庭法学被人为地设置了许多条条框框,走向了自我封闭。这几方面因素决定了新生的中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学必然是幼稚和单薄的。
    四、中国大陆婚姻家庭法学的恢复、发展和繁荣
    从六十年代中期到“十年内乱”结束,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陷入混乱和停滞,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也难逃劫难。由于不少法律院系被撤销、教学研究队伍被解散,本来就为数不多的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人员有一部分被迫改行。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法学理论遭到曲解,以政治斗争为目的的极端的阶级分析方法和理论包容了婚姻家庭法学的全部问题,结果使经过十多年奋斗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学中途夭折。
    从七十年代末期到九十年代的今天,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重振旗鼓、全面发展的时期,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学获得新生、走向繁荣的时期。
    1980年9月10日,新中国第二部婚姻法颁布,这部法律具有长期的革命传统、鲜明的社会主义本质和强烈的民族特色。它重申了1950年婚姻法中的基本原则和行之有效的规定,同时又根据新时期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在内容上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该法共分5章,共37条。各章依次是: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附则。婚姻法颁行后,一批配套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相继出台;1985年,新中国第一部《继承法》公布施行;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指出婚姻自主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并规定了监护制度和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一系列立法,使我国婚姻家庭的法制建设日益丰满和充实。进入九十年代,国家进一步加快了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步伐,1991年颁布了《收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1994年《母婴保健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199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问世。此外,国务院和所属有关部门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相当数量的司法解释。法制的重建,必然伴有法学的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婚姻家庭法学沐浴在改革开放、加强法制和繁荣法学的阳光雨露中,沿着自己独立的研究方向,长足进步,一片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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