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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之中国婚姻家庭法学本文构思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大文教授曾提出宝贵意见,特此致谢。——作者***原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

    但是,我们又不得不看到,这一时期的亲属法学虽然著述颇丰,然而其写作模式却基本相同。在体例上几乎都遵循民法亲属编的体系;在内容上大多局限于对民法亲属编的解释、分析和评价、对亲属法历史沿革的铺陈,再引述日、德、瑞士、法、俄等外国法加以比较。因此可以说,二十至四十年代的婚姻家庭法学以注释法学和比较法学为特征,在学术思想上无太大建树,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三、中国大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学的创建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始谱写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法学的新篇章。随着国民党政府六法全书的废除,二十世纪前本叶形成的中国婚姻家庭法学从体系到内容均被抛弃,中国大陆的婚姻家庭法学实际上只能重新创建。
    重创婚姻家庭法学的动力,首先来自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婚姻法彻底废除了以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为特征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了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原则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从内容上看,该法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也涉及家庭关系的一些问题。名称虽然是婚姻法,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此后,国家政府部门和最高司法机关又发布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使婚姻法的一些原则性规范有了具体的充实和配套性措施,从而使婚姻家庭法作为一个基本部门法的格局大致形成。
    婚姻家庭法学的建设是与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同步发展的,在这个阶段,婚姻家庭法学者将理论研究主要服务于三大任务:一是抨击以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为特征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其赖以支撑的纲常礼教等价值观念和理论体系;二是揭露资本主义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虚伪性,批驳资产阶级婚姻家庭价值观,引导社会抵制资产阶级婚姻家庭思想意识的侵蚀;三是传播马克思主义的婚姻家庭理论,宣传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容及其进步性,为婚姻法的贯彻执行提供理论依据和舆论导向。〔15〕由于时代所弥漫的强烈的政治气氛和建设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迫切需要,这一时期的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只能泛泛的阐释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任务、作用和婚姻法各项制度的优越性。其学术形式也只能是编写一些宣传普及性读物(当时出版了数十种有关婚姻法的宣传读物),尚无力顾及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学理论体系的建设。
    随着婚姻家庭法学研究队伍的成长、高校法律系婚姻家庭法课程的开设和苏联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学的翻译、引进、借鉴,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逐步深入和系统化,出版了一批较有影响的专著和教材。如《婚姻法概论》、《婚姻法讲话》、《十年婚姻审判经验总结》等。〔16〕马起著《中国革命与婚姻家庭》(辽宁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是当时的代表作。该书全面深刻地分析了中国革命与婚姻家庭的关系,揭示了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在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斗争中逐步演化、变革的轨迹和发展规律。在为数不多的几部专著中,马起的这部著作是比较有特色的。
    另一部有代表性的书是《婚姻法基本问题》,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杨大文、刘素萍等人于1958年编写,被用作校内本科生的婚姻法教材。其体系结构大致按1950年婚姻法的体例编排,总论部分论述了婚姻法的立法背景,婚姻法颁布对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妇女解放的重要意义等;分论部分分别对婚姻法的结婚、离婚、家庭关系等制度进行了注释分析。
    1963年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编写的《婚姻家庭制度讲义》〔17〕,是新中国最早公开出版发行的婚姻家庭法教材。它是在1958年《婚姻法基本问题》的基础上写成的,起初在校内油印,试用了几年后正式出版。据作者回忆,这本书当时是按专著的要求写的,非常认真。参考的外国资料主要来自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该书首先阐述了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规律,然后回顾了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历史,特别对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包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婚姻法,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姻条例等)作了总结并给予高度评价。接下来论述了1950年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任务、作用、基本原则。最后重点阐述论证了婚姻法所建立的几项具体制度,包括结婚制度、家庭关系和离婚制度。这部教材基本建立了中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学的理论体系,这个体系一直延续到八十年代。
    与法学其他学科相似,五十年代的中国婚姻家庭法学也受到苏联婚姻家庭法学的影响。五十年代,我国翻译出版了一大批苏联学者撰写的婚姻家庭法著作和教科书,其中比较重要的有:《苏联亲属法要义》〔18〕、《苏维埃婚姻与家庭的立法原则》〔19〕、《苏维埃婚姻—家庭法》〔20〕。《苏维埃婚姻—家庭法》在论述苏联婚姻家庭关系及婚姻家庭立法方面,是我们所看到的苏联著作中最为完备的一本。该书的理论体系是这样安排的:苏维埃婚姻家庭法的对象、基本原则、发展阶段、渊源,婚姻的概念、婚姻的形式、结婚的条件、婚姻的无效、婚姻的终止。家庭成员的概念、配偶、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儿童教养。将1963年中国人民大学编写的《婚姻家庭制度讲义》与这部译作相对照,我们发现在理论体系方面,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异。这说明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学并没有完全照搬苏联。事实上,这一时期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体系主要是依据1950年婚姻法而建立的,具体理论和思想也主要是从中国新民主主义阶段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经验中抽象、提炼出来的,可以说基本来自“本土资源”。至于苏联婚姻家庭法学对中国的影响,主要反映在对一些理论问题的看法上。比如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离婚的标准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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