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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融资租赁与财产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一)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B租赁公司不因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而承担责任,A厂也不能以此为由而拒绝给付租金。应由B租赁公司向C公司索赔或由B租赁公司将索赔权转让给A厂行使。
   
    (二)融资租赁中,出租方是否应当承担风险责任?
   
    融资租赁中可能会发生这样的情况,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因为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比如火灾、洪水、雷击等原因)而毁坏或者灭失。这在法律上称为风险。这时应当要求出租方还是承租方承担损失呢?
    在财产租赁中,一般认为应由出租方承担风险责任。划分风险责任承担的根据是所有权人承担风险责任。财产租赁中,出租方虽然把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转让出去了,但是所有权仍在他的手中。所有权人一般对于租赁物的存在状态最为关心。所以由出租方承担风险责任比较适合他的身份,也能够督促他关心租赁物的存在和使用状态。而承租方一般租期不会太长,租赁物毕竟不是自己的东西,肯定要还回去的,只要他尽了妥善保管的义务,法律是不会苛求他承担由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损失的。
    在融资租赁中,情况就有所不同了。租赁物是出租方花钱买的,出租方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但是出租方一般是见不到租赁物的,他也没有必要去确认承租方指定的租赁物是否存在。出租方只要付了款,他的主要义务就解除了,出租方的收益主要通过把设备大部分或全部成本及利润摊入租金来收取。承租方是货物的受领人、保管人,而且他占有、使用的期限间都特别长。租赁物的状态对于承租人来说最重要,关系到他的业务的开展。所以如果发生了风险,让出租方这种连租赁物面都没见过的当事人去承担责任,有点说不过去。而让承租方去承担风险责任,则可以督促他去关心租赁物的存在状态,比较合理。
    融资租赁中,出租方的风险免责是为各国惯例和学说所肯定的(详见梁慧星著《融资性租赁若干法律问题》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但是我国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规定。对于租赁公司来说,解决这个难题的好办法有两个:其一,在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要写入该条款,以免因风险发生而导致损失。其二,与保险公司订立财产保险合同,将保险金摊入租金或者要求承租方订立保险合同,从而化解风险。
    
    (三)融资租赁中,出租方是否应当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融资租赁过程中,即使没有风险,也难免会出现租赁物因正常使用而发生故障的事件。融资租金中租赁物一般都比较贵重,如大的设备、车辆乃至于飞机等。对租赁物的维修往往花销很大,那么到底由谁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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