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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融资租赁与财产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一)

第六讲 融资租赁与财产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一)


姜丽勇                      


【全文】
  1952年5月,美国租赁公司的创立标志着融资租赁业的诞生。此后几十年间,融资租赁业发展非常迅速,据1993年世界租赁年报的统计,在全球范围内融资租赁已成为仅次于货款市场的一种筹资方式。在我国,从1981年2月第一家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公司的成立至今,租赁公司和兼营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已达400余家。
    
   (一)融资租赁中,出租方是否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B租赁公司应A厂的请求,购得A厂所指定的C公司生产的某型号的设备一套,租给A厂使用。设备运到之后,A厂发现该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使用,遂决定停止向B租赁公司支付租金。B租赁公司与A厂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偿付租金与利息。
    这场纠纷的核心问题就是B租赁公司是否应当对租赁物的产品质量负责。如果纠纷不是发生在融资租赁之中,而是发生在财产租赁中,问题是比较容易解决的。财产租赁是指一方当事人将某一特定的财产交与另一方使用,另一方当事人支付报酬并于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的交易行为。把自己的财产交给他人使用的人称为出租人,使用他人财产并支付报酬的人为承租人。财产租赁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纳入的有名合同。该法第139条规定:“出租方未按合同规定质量提供出租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可见财产租赁中,出租方必须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租赁物,如果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承租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出租方这时承担的责任在法律上称为瑕疵担保责任。因为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购买的,所有权也是归出租方的,在租赁物没被出租之前,也是由出租方进行保管的,所以这时租赁物到底有没有质量问题,出租方是很清楚的。出租方如果把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租给承租人,出租方是有过错的,而且违背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在财产租赁中让出租方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比较合理的。
    然而融资租赁是否等同于财产租赁呢?是否可以直接要求本案中的B租赁公司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呢?
    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融资租赁的概念。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指定与供货方订立买卖合同,购得指定设备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的交易行为。出租方按期收取租金。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可以选择支付租赁物残值对价以取得所有权、续租或将租赁物退回给出租方。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实践中常见的是承租方最后取得设备所有权。一般来说,融资租赁包括三方当事人,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涉及两个合同,出租方与承租方签定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与供货方签定的货物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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