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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讲 国际贷款协议中的抵销条款

第十七讲 国际贷款协议中的抵销条款


董华春


【全文】
  国际贷款是一种跨越国境的资金贷与法律行为。在贷款协议中,违约条款是贷款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非贷款人是慈善家,否则其最关心的毫无疑问是贷款的回收问题。一旦违约事件发生,贷款人通常采取法院诉讼方式提供救济,但往往费时费力且结果如何也很难预测。聪明的贷款人多采用合同上的救济方式,即:行使加速贷款到期权或抵销权。在这一讲中,我们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抵销的法律问题。
    债务抵销原则具有悠久的历史。在罗马法中,抵销被称为“Compensazione”,指在法院诉讼中将两个交叉的请求(Cross-demands)互相抵销。(《国际贷款法》,郭玉军著,武汉大学出版社)这一原则,通过查士丁尼法典对民法法系的国家产生了巨大影响。抵销是债消灭的一个重要原因。那么抵销这种消灭债的方式,在国际贷款中有何作用?在国际贷款交易中,如要行使抵销权会遇到何种问题?
    一、抵销在国际贷款中的作用
    根据英美法系的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人被称为银行的客户,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是从开立帐户之日开始的。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的特征是银行有权为自己的目的使用客户存入的钱,银行向客户承担的义务是要凭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带利息或不带利息返还与存入的款项相等的金额。所以银行与客户的关系基本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借贷合同关系。银行是债务人,客户是债权人。如果在此情况下银行以透支、贴现、承兑等形式向客户预付款项或提供贷款,客户与银行就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和商业上的惯例,除了一些例外,银行有权用其手中的客户的存款抵销客户对银行的到期债务,这就是银行的抵销权。理论依据是一条衡平法原则,即当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权利要求时,允许债务人从中扣减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任何金额的确定债务。
    抵销作为债消灭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讲具有以下三种功能:
    1、实际上的便利。例如A(银行)欠B100万元的存款债务,B欠A60万元的借款债务,如果A或B想消灭其中60万元的债务,经过抵销的意思表示,那么B对A的债务全部消灭,只剩下A欠B40万元。如果A要消灭对B的100万元债务时,B不必返还A的60万元,只需A返还B40万元,双方的债务便告结束,也即省去了一次的手续。
    2、公平。对行使抵销权的债权人一方来说,在债务人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也能确保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例如,即使A全额返还了B的100万元,而B因无清偿能力或破产,导致A不能全额收回自己的60万元,对A来说,这显然有失公平。而抵销这种债的消灭方式可以避免这种不公平,确保A收回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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