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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诉讼中的变诉交易制度

  2.法官正式的司法监督
 
  法官在变诉交易中如何行使监督权呢?联邦法院系统和大部分州对此都做了一些相应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确定请求的自愿性当被告人在“到庭答复控罪”阶段,提出了认罪请求或不愿答辩但又不
 
  根据联邦最高法院关于什么是自愿的规定,法院应审查提出的认罪请求是否处于威吓、胁迫。美国目前有些州的法院法官对自愿性的审查除了对提出的请求进行审查外,还包括确定一个请求协议是否达成,如果达成,将是什么样的协议,是否出于被告人的自愿。如果发现这个请求不是出于被告自愿,而是由于威吓、胁迫使得被告人提出请求时,法官将会驳回这个请求。
 
  (2)确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理解
 
  法官的另一个责任是审查被告人是否理解检察官的指控。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法院须在法庭上公开宣读或告诉被告人被指控的罪行,确定被告人是否理解了指控的性质和范围。
 
  (3)确定被告人是否知道或理解因提出认罪请求而可能产生的处罚结果。如果被告人提出了一个认罪请求,那么法官就有责任告知被告人请求如果被接受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结果。对此,每个法官的作法不同,正如在前面有关法官参与变诉交易类型中已讲到的,一些法官会直接地告诉被告人具体明确的处罚结果,有的法官可能只告诉处罚的上线,但大部分法官,特别在联邦法院系统,他们通常是告诉被告人法律规定的处罚最上线与最下线,即处罚的一个幅度。这样,被告人就会对自己的请求所得到相应的处罚有个现实性的了解。
 
  上述主要是针对单独或同一性质的犯罪而言的。对于多重指控(不同性质的罪行)的案件,法官是否应当告知被告人可行性的处罚后果,在目前美国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有的认为法官应当告诉被告人一个相对明确的处罚幅度,有的则认为不可能也不应当。
 
  (4)确定被告人对放弃权利的理解
 
  如果被告人提出了认罪请求,愿意通过变诉交易程序解决自己的案件,那么就意味着对三大主要权利的放弃;即:沉默权、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法庭上与证人对质的权利等。所以,在被告人提出认罪请求接受之前,法官应告知被告人享有这些权利,并提醒被告人如果提出认罪请求,并且被接受,就会自动丧失这些权利。对此问题,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些学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与宪法相违背的,而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如果是出自被告人自愿,这与宪法的规定也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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