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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诉讼中的变诉交易制度

  一般来讲,检察官经过审查是能够做出一个合理的决定,是接受被告认罪的请求,通过变诉交易程序了结此案,还是直接提交陪审团审判。通常检察官多是在认为案件强度较少或“微弱”的情况下才会乐意地通过变诉交易程序,与被告方之间达成某种协议的。
 
  所谓“强度微弱”的案件是指如下几种因素:(1)有关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微弱的,即证据材料缺乏(不充分)或证据材料虽然多,但证明力不强;(2)被告人是否出于自卫或激怒之下所采取的行为以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有利被告的情况,检察官对此还存有疑问;(3)虽然上述情况不存在,但在某案中,因为法律上的一些缺陷,可能会导致某些证据的隐匿,而这些证据又是判决所必需的依据;(4)判决所需的证据绝对不存在;(5)审判所需的证据,从“理论上”讲是不存在的。
 
  大部分检察官都会在上述五种情况下接受被告的认罪请求,与其达成一定的妥协,以求了结此案。否则,他们认为,一旦进入正式的陪审团审理,自己就会陷入极其不利的被动地位。
 
  无罪的人是否会判为有罪?
 
  在变诉交易制度实践过程中,最关心的问题是:通过变诉交易处理案件有无可能使无罪的人被判为有罪。因此,许多学者做了一个重要区分,即事实上的无罪与法律上的无罪问题。是否会导致“无罪的人”被判有罪的问题,包括两个问题即:(1)它会导致事实上无罪而被判有罪?(2)它会导致法律上的无罪而被定为有罪?
 
  事实上的无罪或有罪是指被告人是否犯了被指控的犯罪。在变诉交易中,不同的成员(包括检察官、法官和被告律师)对事实上无罪的被告提出认罪请求的看法是不尽相同的。大部分检察官主张,他们不可能接受,也不会接受一个他们认为被告人事实上无罪的案件,如果事实上不存在案件,被告及其律师就不会进行变诉交易。同时,他们相信,如果被告人事实上是无罪的,就不会提出认罪请求。审查过程(包括侦察、侦查)是充分可以信赖的,因此经过严格审查过的被告人一定是事实上有罪的。事实上无罪的案件是不可能审查出实质上犯罪的证据。但也有许多人的意见与上相反,他们认为,一个事实上无罪的人确有可能被判为有罪。因为有时被告人宁愿表示认罪通过变诉交易以便得到较轻的处罚,而不去冒着直接提交审判,得到较重判决的危险。有时事实上无罪的被告宁愿提出认罪请求,接受一定的处罚,因为这样的处罚可能比争讼到陪审团审理所花去的费用还要少(特别是轻微刑事案件请律师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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