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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中的无国籍问题

 
  三、香港无国籍人士问题的解决办法
 
  英国政府意识到自身对香港无国籍问题产生和解决应负的责任,中国政府也已明确表达了合作的态度,中英联合联络小组遂于1985年和1986年进行了多次讨论磋商,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英国政府承诺将采取以下三项措施:
 
  1、凡在1997年6月30日前,因没有取得“英国国民(海外)”地位而有可能成为无国籍的“英国属土公民”,可自动成为“英国海外公民”(British Overseas Citizen)”。〔6〕
 
  2、“英国国民(海外)”或“英国海外公民”在1997年7月1日以后在香港出生的子女(第一代),如有可能成为无国籍人士,出生时即自动获得“英国海外公民”的地位。
 
  3、上述获得“英国海外公民”地位的第一代子女在1997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子女(第二代),如出生时仍无国籍,将有资格申请登记成为“英国海外公民”。
 
  从尊重中国法律和中国政府关于香港中国同胞国籍的政策出发,英国方面承诺上述三项措施对香港“英国属土公民”中的中国人士不适用。
 
  必须指出的是,英国政府的上述措施,只是对可能成为无国籍人士的印巴裔“英国属土公民”本人及其在1997年后在香港出生的前两代子女的国籍地位作出了安排,允许他们取得“英国海外公民”的身份。但是,并没有对他们的第三代及以后的子女作出承诺,那些人出生时仍可能面临无国籍的状态。对此,英国方面表示希望,如果那些人本人愿意,第三代印巴裔子女可申请中国国籍。英方进一步提出,中国《国籍法》第六条曾有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本人出生在中国而又在中国定居者,具有中国国籍”,所以印巴裔第四代
 
  子女及其以后的子女,如果出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而其父母(第三代子女)无国籍或国籍不明,按此规定,应可自动获得中国国籍。显然,在上述整个安排中,关键的一环并需要得到中国政府协助与批准的,是解决第三代子女的国籍问题。为此,英方请求中国政府在这批人申请中国国籍时能给予同情考虑
 
  如前所述,中国政府历来主张并努力防止和减少中国境内的无国籍状态,中国《国籍法》已为此作出必要的规定。同时,中国政府考虑到香港的实际情况,从香港社会安定的大局出发,对协助解决因英国殖民统治而遗留下来的无国籍问题表示了合作的态度。因此,中方代表向英方明确表示,在1997年后,凡符合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的外国人,只要他们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国籍,中国政府有关当局都将酌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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