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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中的无国籍问题

 
  无国籍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亦即任何国家根据本国法律都不认为该人是自己的国民。在国际实践中,无国籍人在国际上不享有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不享有任何国家规定的公民权利,包括被剥夺进入或定居在任何国家的权利。产生无国籍的原因通常有以下几个:
 
  1、由于出生。无国籍人在采用血统原则的国家里所生的子女,也是无国籍人。
 
  2、由于婚姻。若一国法律规定,本国人与外国人结婚则丧失本国国籍,而另一国家却规定,外国人不能因同本国人结婚而取得本国国籍。这两国人民间婚姻就将产生无国籍人。
 
  3、由于国籍被剥夺。某些国家有剥夺国籍的法律规定。一个人被剥夺国籍之后,在没有取得新国籍之前就将成为无国籍人。
 
  4、其他原因。如偷越国境,没有合法护照或护照逾期而又没有领新证件等,也可能造成无国籍情况。
 
  与上述原因相比,香港非华裔“英国属土公民”在1997年后可能出现的无国籍情况的原因显然迥然不同,它是英国对香港长期占领统治所遗留下来的后果。首先,香港印巴裔“英国属土公民”的地位是英国国籍法所赋予的;其次,规定这些人士在1997年后只能换取权宜性质的“英国国民(海外)”国籍,并且该种国籍不能传给他们1997年后出生的子女的,也是英国法律。对此事实,英国政府代表在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会谈中不予否认。所以,英国政府在采取措施解决香港的无国籍问题上负有不可推诿的责任。
 
  无国籍状况不但对当事者本人可能造成种种不利地位,而且也为所在国的国籍管理及法律实施带来不便甚至冲突。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对于无国籍状况予以很大重视,做出了种种努力来减少和解决这一问题。1930年海牙国际法会议订立有《关于某种无国籍情况的议定书》。1933年订立的《美洲国家国籍公约》也载有避免无国籍状态的条款。1954年和1961年,由联合国主持先后制订了《关于无国籍人士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不过,仅仅依靠国际公约还不足以解决无国籍问题,因为许多国家至少尚未加入有关公约。这个问题的真正解决还有赖于各国在国内立法上的努力,有赖于有关国家之间的双边协议。
 
  虽然香港将要出现的无国籍问题是英国长期殖民统治的后果,但是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后面对和承受这一后果的,毕竟是中国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因此,在此之前,中国政府有协同英国政府及早妥善处理这一问题的必要。中国政府历来主张并努力防止和减少在中国境内的无国籍状况。1980年中国《国籍法》第六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本人出生在中国而又在中国定居者,具有中国国籍”。第七条还规定了无国籍人士申请加入中国籍的条件与程序。此种规定完全符合1961年联合国关于《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的精神〔5〕。可以预见,中国《国籍法》1997年后在香港的实施,将有益于解决无国籍人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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