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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自省: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重新定位

    利。为什么行政组织、行政程序、公务员制度等同属行政法的内容?因为它们都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可见,在进行二分法宪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独立之后,再依照主体这一标准,民法和行政法也可以相互区分从而各自独立,而上述这些划分无疑都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大经济法”也提供了这样一个视角:从经济角度看法律,为经济立法。直接以“经济”这一社会现象为立法的出发点,这当然是近现代社会的客观要求〔9〕。但是由于民、行的独立化并非二分法而是相互区分的结果,也由于经济现象是人类社会最重要、最大量的现象,民、行与“大经济法”的内容交叉就是不可避免的:从主体角度,必涉及经济;从经济角度,必涉及“市民”和政府。由于传统,更由于实践原因,“大经济法”不可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正因如此,提醒人们从法律服务于经济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最重要的功能(至少是重要功能之一),运用综合而不是单一的法律方法来调整经济关系,引导和促进经济发展。这样的出发点,正是西方社会法律经济学所研究的课题和目标。
    其次,“大经济法论”在高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和社会法制宣传、法律培训以及选题业务专业化分工等方面也都具备一定意义。
    四、中观:经济法是在行、经分立前提下行政法的特别法
    根据法学界的共识,前述两类经济关系,没有政府参与的经济关系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而由民法、商法、劳动法调整(劳动法是否独立姑且不论)。至于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参与的经济关系,本文认为亦应由民商法调整,因为在这种经济关系中,一方面政府实质上只是普通的法人,其目的主要是营利即国有资产增值(当然还有国家安全、宏观调控方面的特殊目的,另当别论),它不得利用其行政权对其他市场主体(即经济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施加影响,以保证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另一方面政府为达到所有者所追求的资产受益的目的,也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运用经济方法而不是行政方法管理国有资产,象普通的市场主体一样,依循民商法的模式行使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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