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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自省: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重新定位

    现在,党和国家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载入宪法。这也是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经济体制相一致的(当然所有制基础不同)。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市场经济体制正在或将要决定或影响社会生活的一切基本方面,应当成为指导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坚实基础。在这一基础上,指出经济法对于市场经济而言的独立存在意义,这也是它与传统的民商法、行政法(在世界范围内是“传统”的在我国也是新兴的)根本区别所在。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在定义经济法之前,明确它是关于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是没有疑义的。因此有必要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在形成或将要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作一基本分析。这种分析,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或依循不同的逻辑思路,可以有不同的归纳和表述。本文试作如下分析:
    (一)没有政府参与的经济关系
    包括:1.市场主体(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独立的平等性经济关系,主要是物权、债权关系;2.具备特定资格的市场主体——商事主体(即民商分立国家的商人)之间及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之间的商品货币关系,即商事关系;3.市场主体与劳动力主体之间劳务性经济关系,主要是劳动合同关系。
    (二)政府参与的经济关系
   1.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参与的经济关系,主要是政府与国有企业或国家控股、参股的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至于基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产生的政府内部关系,虽与经济有关,但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关系。
    2.政府以公权者身份直接参与的经济关系。
    ①政府以公权者身份直接参与经济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即财政关系。目的(指政府参与该种经济关系的目的,下文类同):为国家机器的运转、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准备必需的物质条件。  手段(指实现上述目的的手段,下文类同):税收征收,预算内投资及其他支出。
    特点(指政府参与的该经济关系的特点,下文类同):国家凭借国家权力直接占有和支配一部分国民收入,具备最直接的国家强制性。
    ②基于政府的一般经济管理行为而产生的经济关系。 目的: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市场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手段:a.通过形式审查(登记制)和实质审查(审批制)相结合的方式,授予市场主体资格,确保市场主体必备的素质、条件及合理的结构。b.制定市场主体行为的一系列准则,确定权利取得的程序,对市场主体行为设定必要的行政监督程序。如关于价格、计量、技术监督、审计、广告等方面强行性的行政规定,关于商标权、专利权、厂商名称权等取得的程序,关于某些合同行为的登记。c.对特殊商品和服务的管制规定。d.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行为和制度,如关于税务登记、帐薄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的税务管理及税务检查,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环境、自然资源保护的管理行为及制度。e.制裁经济违法行为(包括没有特定受害人的经济违法行为和经济侵权行为),主要通过行政执法检查和受理受害人申诉体现出来。f.调解和处理市场主体的经济权益纠纷,如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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