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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自省: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重新定位

反思与自省: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重新定位


刘仲铭


【全文】
  《中外法学》
    1996年第1期(总第43期)
    问题与研究
    反思与自省: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重新定位
    刘仲铭
    十余年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缺陷就在于囿于对变动中的经济体制的阐释,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它奠定了坚实的立足点。现在法学界所公认的基本法律部门的划分原本就没有统一的标准,“为经济立法”则是一个崭新的标准。应当在归纳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既尊重法律传统又从实践出发的原则,通过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区分(因为这三者天生就有界限不清的可能性),合理确定经济法在理论上、立法上的内涵。
    一、十余年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反思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一词源于西方。所谓的“经济法”产生之前,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已有完备的民商事立法和行政立法。关于经济法产生的通常描述是:资本主义国家以民商法体系调整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并奉行“私法自治原则”,国家不直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但是,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市场机制对社会经济的自发调节作用遭到破坏,各种社会矛盾尖锐化,经济危机加深,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修正放任市场主体自由竞争的经济浪漫主义,在尊重当事人自治原则的同时,兼而采取国家干预原则,运用政府的“有形之手”对市场施如影响。其中法律手段是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这些经济立法,既以其立法目的和调整方法区别于民商法,又为传统的行政法内容所不具备,于是逐渐形成以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及经济振兴为核心内容的独立的法律体系——经济法。可见,经济法在西方,由于其产生的经济、社会根源而区别于先已存在的民商法、行政法,其独立地位是较为明显的。
    中国经济法的产生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国情环境。一方面,由于十年动乱时期甚嚣尘上的法律虚无思想,致使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在民事、商事立法和行政立法方面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这无疑极大地刺激了经济法学界的想象力;另一方面,经济法无疑与经济体制的关系更为密切,而我国经济体制本身处于不断深化的改革过程中,社会经济关系远未定型,经济法理论研究又往往只是对党和国家现行经济政策和措施的注释和复写,亦步亦趋,缺乏必要的超前性和理论深度。由于这两方面的原因,新兴的经济法学常常陷入困境:一是随意侵入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的领域,引起无谓的争论;二是缺乏坚实的立足点,学者们引经据典、苦心孤诣营造的“理论”,往往因一项新改革措施出台或法律的颁布而不攻自破。另外,中国实用主义的经济立法活动也往往使经济法论进退维谷(当然也有些理论如鱼得水)。中国的经济立法模式,打一个比方,好比对于“经济关系”这样一个空间,现在要织一张法律之“网”规范它,因为法律体系的总体构思不明,中国现在既不是横向织,也不是纵向织,而是从实用出发,依据实践要求和感性经验寻找一个经济现象为“结晶核”,以该点为核心组合有关内容。所谓“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想是其明证。在现阶段,尚不具备建立内容完备结构严谨的法律体系的理论和实践条件,这种立法模式应实践之急需,也有其合理性,但终非良策。因为这样就难免一部法律包含多种性质的法律规范,而同一性质的法律规范又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于是关于法律部门理论上的分类与立法上的分类难免冲突。这些困扰从十余年来几种主要的经济法观点的更替过程(或兴衰过程)中一再地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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