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略论刑法分则条文的立法改革

 
  所谓“口袋罪”,是指一个罪名包括的内容太多或者是内含不特定,相关的行为都可以装进去的情况。例如,投机倒把罪、玩忽职守罪、流氓罪,以及一些立法上用“其他”来概括的内容。在修改后的刑法中取消“口袋罪”,这在学术界已经形成共识,故其理由不再赘述。笔者认为,改革的办法有两种,一是取消原罪名,分解为若干具体罪名;二是对不便分解的罪名,可以就本罪设立若干款项,将本罪内容特定化、具体化,亦可避免“口袋”现象。
 
  二、关于罪状的立法改革
 
  罪状是刑法分则条文中对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它指明了适用该种犯罪的罪刑规范的条件,只有行为符合了某罪刑规范,才能按该规范定罪。分则条文中能有一个科学地反映某种犯罪的法律特征与事实特征相结合的罪状,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有着重要的意义。
 
  罪状可分为基本罪状、加重或减轻罪状两大类:
 
  (一)对基本罪状的改革设想
 
  我国现行刑法中,对具体犯罪特征描述的基本罪状,主要采用了四种描述方式,即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总结刑法16年的实施经验看,这四种罪状各具特色,都有应当改革之处。
 
  1.基本上使用叙明罪状
 
  叙明罪状,是在罪刑规范上较为详细地描述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立法方式。这种罪状便于执法者全面地抓住犯罪的本质属性,为准确定罪创立良好的前提条件,故是中外刑法分则定罪条文中采用的基本形式。我国现行刑法分则条文中,叙明罪状已占多数。但笔者认为还应从两个方面加以改革:一是进一步提高叙明罪状在罪刑规范条文中的比重。参照国外的一些立法例,叙明罪状一般都占百分之八十以上,有的全部条文都用的叙明罪状。我国的新刑法典中,亦可考虑百分之八十左右的条文使用叙明罪状。二是进一步提高描述犯罪特征的明确性和准确性。如我国刑法第139条规定的强奸妇女罪的罪状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这个叙述就过于简单抽象,对这种犯罪的“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等一些重要特征都没有概括。又如第149条规定的妨害通信自由罪的罪状是“陷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日本刑法典》第316条规定的开拆书信罪的罪状写法是:“无正当理由,开拆封缄之文书或为保持秘密而封缄文书或图书者。”两相比较,日本刑法条文虽然只规定开拆行为,但含量大,特别写明了“没有正当理由”这个实际特征。实际上我国对这种犯罪也是只处罚“没有正当理由”的行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