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组织中的加权表决制浅论

  第二,主要在国际经济组织中根据成员国对本组织贡献大小,同时也考虑各成员国经济实力等因素进行加权。如上文提及的国际农业协会,根据会费数额分配表决权。在世界银行,每个成员国除享有250个基本票外,每持有股份一股增加一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是:每成员国享有250个基本票;此外,每10万单位特别提款权配额增加一票,配额的计算方法为:在计算一个会员国配额时,该国国民收入总值,经济发展程度,国际贸易幅度等许多方面因素均予以考虑,亦即根据各个会员国在世界贸易和国际收支所占重要性来决定其在基金中的配额,配额与投票权成正比,配额愈多,投票权愈大。这种表决权取决于国家经济实力。
 
  第三,依据成员国利害关系,将成员国分为若干集团,将表决数平均分给各集团,然后由各集团内部确定投票原则之后,进行投票。1977年成立的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主要机构——管理理事会和执行局的表决方式属于此类。这两个机构将总投票数1800平均分配给第一、二、三类国家,即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石油输出国集团。发展中国家采用平权制,其它两集团采用加权制。〔10〕还有国际商品协会组织,它将成员国分为两大集团,总投票数平均分配给各集团,在各集团内统一规则进行加权表决。〔11〕这一种类意在缩小加权范围。
 
  第四,不变动“一国一票”原则,而在执行机关给予大国或重要国家以常任或保障的席位,或在其它方面给予特殊地位。这种方式的加权在国际组织中较为普遍。在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中,政府理事一半由主要工业国家的会员国委派,而非由会员国代表大会选举,而且为常任。国联理事会则是由大国担任常任理事席位,中等国家如波兰、西班牙得连选连任,成为半常任理事国,其它国家当选理事国后,任期为三年,不得连选连任。政府间海事咨询组织理事会的大多数理事国,是由对国际航运业务或国际海上贸易具有最大利益的会员国担任,而不是由会员国大会选举。国际原子能总署理事会近半数理事国被指定由原子技术最进步的会员国担任,而不是由会员国大会选举。甚至一些采用上述第二类加权制的国际经济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以及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也有类似规定。这几个金融机构负一般业务之责的常务董事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各项权力,其中五名派任常务董事由股权最多或基金摊额最大的五个会员国指派,而不是由董事会选举。除了各派任常务董事外,还有15名选举的常务董事,常务董事会的法定人数不仅需要全体常务董事的过半数,且所持投票权合计至少须为总投票权的一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