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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中的加权表决制浅论

 
  国际货币基金建立后为加权表决制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的1945年。在大战结束前,美、英等国为了改变过去20多年间各国汇兑贬值频繁剧烈,币制极端混乱的局面,提出了“经济合作”的计划,而最先提出的就是战后货币计划。1944年4月,美、英、加拿大等国发表了“国际货币联合宣言”。同年7月,参加联合会议的44国的代表在美国的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举行了联合国货币和金融会议。在会上,确立了被称为“布雷顿森林模式”的新的表决制度。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两个主要发起国——美国和英国在确立这一新表决制中起了重要作用。在布雷顿森林会议筹备阶段,美、英两国决定在即将建立的国际金融组织中舍弃一国一票的表决方式,而代之以一种“豪绅主义”的决策制度。两国进而又提出了具体的“凯恩斯计划”和“怀特计划”。这些计划一再强调大国在决策方面的责任和权力。同时两国也担心,完全按照份额比例分配投票权,会挫伤其他国家参加该组织的积极性。最后决定基金组织的表决制度基本上根据各成员国向基金缴纳的份额比重进行加权,同时,每一成员国可得到一个基本投票权。显而易见,美、英两国是想通过控制投票权的方式来控制决策程序。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确立的表决制,对以后的国际经济组织表决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1956年成立的国际金融公司,1960年成立的国际开发协会以及一些区域性组织,如1959年设立的泛美开发银行,1964年建立的非洲开发银行和1965年建立的亚洲开发银行,均采用加权表决制。目前许多国际经济组织亦采用这种表决制度。〔7〕
 
  三、种类
 
  到目前为止,国际组织所采用的加权表决制主要有以下种类:
 
  第一,给予大国或重要国家以较多票数。如前所述的万国邮政联盟即属此类。凡以人口为标准进行加权,基本上也属此类,单纯以人口为标准的情形并不多见,比较典型的有欧洲理事会的议事机构协商大会。按照欧洲理事会规约第22条的规定,会员国出席协商大会代表人数如下:奥地利6人,比利时7人,塞普路斯3人,丹麦5人,法国18人,联邦德国18人,希腊7人,冰岛3人,爱尔兰4人,意大利18人,卢森堡3人,荷兰7人,挪威5人,瑞典6人,土耳其10人,联合王国18人。这是一种大致按成员国人口多寡决定表决权的表决制。〔8〕类似机构还有欧洲煤钢联营,欧洲原子能联营和欧洲经济共同体。这些机构会员国出席该大会的代表人数从36人到6人不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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