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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当事人不服仲裁委不受理决定之救济

 
  从仲裁实践来看,仲裁委本身存在着不能完全避免发生错误的主客观因素。主观上,行政干预、人情观念、仲裁员的个人素质差异等等,可能妨碍客观公正;客观上,我国社会劳动关系比较复杂,立法过于原则,仲裁员缺乏专业训练等等,往往影响正确立案;用辩证法的观点来分析,没有失误也是不现实的。这一切,自然决定了仲裁委不予受理决定发生错误的难免。即使是百分之一的错误,对于相关的仲裁申请人来说都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客观上需要有救济途径,以弥补和消除仲裁委不予受理决定错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从立法角度来看,赋予救济途径,是《劳动法》立法指导思想的本质要求。仲裁申请人大都是劳动者;劳动争议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争议的特殊性,表现其既具有财产属性,又具有人身关系属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实际上处于不利的位置,申请仲裁是其唯一的自救途径,仲裁委如错误地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而又没有一个纠错机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然受到损害,这一现象,显然不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
 
  从矛盾现实来看,赋予救济途径,是依法化解劳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要求。根据各地反馈的情况,劳动者告状无门后,感情用事的较多,有的单个或集体上访上级有关部门,纠缠不休;有的投诉于新闻媒介,公开报到后社会效果不好;有的则采取了激化矛盾的方法,与资方负责人纠缠,酿成恶性案件,影响了安定团结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无理取闹者当然要依法追究责任,但是也确有部分劳动者情有可原(资方处理不当、仲裁委不受理有错误),各级各有关部门都感到处理棘手。这一现实,也说明了赋予救济途径的必要性。
 
  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当事人能否得到救济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处理当事人不服仲裁委不予受理决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主要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仲裁委不予受理仲裁申请是行政不作为,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其作出的决定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在谁是适合的被告,是仲裁委、政府、劳动局?看法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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