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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综合性程序价值理论贝勒斯程序正义理论述评

 
  程序正义原则所受的第一项法律限制是,它一般只适用于政府的行为,而不适用于个人的行为。换言之,只有在政府做出涉及负担或利益决定的场合,程序正义的原则才须在法律意义上得到遵从。贝勒斯这里所说的“政府”并不只是相对于国家立法权和司法权而行使行政权的机构,而是泛指一切官方机构或组织。贝勒斯认为,将程序正义原则的适用限制在政府或官方行为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个人受制于政府是非自愿的,或者可以说不具有较大的自由选择权。这就决定了个人与政府发生法律联系时也不具有自愿性。第二个理由是,政府应当成为所有公民的代表,一视同仁地对待他们,而不应在公民中间有特殊的朋友或敌人。而公民个人则可以给予自己的家庭成员或朋友以特殊的关照。因此,公平和不偏袒等程序正义原则只能是政府在对待公民时应该遵循的要求。最后,由于程序正义的要求对公民个人的适用要遵循自愿原则,因此政府违反程序正义的行为如果得不到法律的禁止,那么公民就不可能对程序正义原则保持应有的尊重。当然,程序正义的原则并非对所有的政府行为都适用。但一旦某一政府行为适用这一原则,政府就应在其做出有关法律决定过程中贯彻这些原则的要求;受裁判结果影响的公民面对程序上的非正义也可以通过行政机构或者法院寻求法律上的救济。
 
  适用程序正义原则的第二项标准是有关法律决定是否产生对个人权益的不利影响。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贝勒斯对两种法律决定的后果进行了区分:那些有关科处负担或终止利益的决定都属于当事者永远不会获胜的决定,无论这种决定是否做出,当事者的情况都不可能变得更好而只能是不变甚至更糟;而那些有关授予利益和解除负担的决定则属于当事者永远不会输掉的决定,它们只会增加当事者的权益,即使这种决定没有做出,当事者也不会失去什么。一般而言,与授予利益和解除负担的决定相比,在科处负担和终止利益的决定制作过程中贯彻程序正义的要求显得更为重要。这是因为,负担的科处和利益的终止对当事者而言都是非自愿的,它们会对当事者的利益造成更大的剥夺,而且一个人一旦被依法科处了负担(如判处刑罚),或者被终止了利益(如被剥夺了律师执业资格),其个人品格就会因此受到消极的评价甚至谴责,而授予利益或解除负担的决定却不会给任何人带来污点或耻辱。但是,程序正义的要求并非绝对不能适用于有关授予利益或解除负担的决定中。在那些为政府所垄断、有关利益按照非竞争原则进行分配的场合,即便是授予利益的决定,也应当按照程序正义的要求对程序进行设计。
 
  适用程序正义原则需要考虑的第三个因素是法律程序所涉及的利益的重要性。一般而言,受程序结果影响的利益越重要,所可能支出的错误成本也就越大,在法律程序的设计中所需要投入的直接成本也就应当相应地增加,因此,对于涉及利益甚小的程序并不需要按照程序正义的要求进行设计。贝勒斯认为,在授予利益或解除负担的场合下确定程序结果的错误所带来的道德成本,必须考虑有关决定是否会使当事者的利益得到更好的维护,否则道德成本就没有必要支出。另外,在一些更加注重爱、友谊、相互尊重和关怀等价值的非正式的场合下(如家庭之中或朋友之间),从法律上适用程序正义的要求会违背程序正义原则本身的宗旨。
 
  在法律领域适用程序正义原则需要考虑的第四项要素是所要做出的法律决定的性质问题。贝勒斯以一个医学院学生因被排除于某一医学研究项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为例,分析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面对诸如该学生医学研究能力等复杂的学术或专业问题时,适用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困难。他认为,如果某一决定的性质涉及适用学术或专业评价的标准时,法律就不应提供充分的第一级评价标准,而至多要求程序遵循那些在专业领域通常适用的第二级标准。这样,法律程序的建立就应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贝勒斯还以某一机构的主管任命助手的情况为例,说明程序正义在另一场合下所受的限制;当对某一事项的裁判标准为裁判者的主观判断或偏好时,这种决定程序就不能在法律领域适用程序正义的要求。这样,行政主管做出任命或不任命助手的决定如果不遵守程序正义的要求,受决定影响者无权寻求法律上的救济。
 
  贝勒斯提出的影响程序正义适用的最后一项要素,就是是否有可替代的保护措施。具体而言,在那些契约性的协商、自愿放弃某一行为的场合,当事者如果选择其他程序便可以保护自已的利益,程序正义的原则就不必在程序设计中加以体现。例如,政府雇员组织为更好地保护雇员的利益,在政府解除某一雇员职务时,可以在征得当事者同意的情况下主动放弃一些程序性权利,以换取对当事者更为重要的利益,如发放免职补偿金等。甚至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也可以放弃包括获得律师帮助、不自证其罪、获得陪审团审判等在内的程序性权利,换取检察官从轻起诉。当然,当事者在上述情况下对程序性权利的放弃必须是自愿、自由和不受强迫的。而且,这种放弃必须有助于当事者获得更大的利益,而不放弃程序性权利会使得适用程序正义原则的本来目的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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