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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综合性程序价值理论贝勒斯程序正义理论述评

 
  需要注意的是,贝勒斯在《程序正义》一书中又增加了一项新的“内在价值”;加强人们对法律程序的信任,或者在法律程序中体现表面的正义。这不禁使人想起一个古老的英国谚语:“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里的“表面的正义”显然就是指“看得见的正义”。贝勒斯在论述英美传统的程序原则——不偏袒时,曾将裁判者的偏袒区分为实际的偏袒和表面的偏袒两种,并认为后者也应在法律程序的设计中予以避免。如争端的解决结果不得涉及裁判者的个人利益,裁判者不得与争端的任何一方进行单方面接触等,都有着避免裁判者表面上的偏袒的意味。之所以要如此设计,是因为人们有时很难判定裁判者的不当行为是否会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正,也很难判断表面的偏袒究竟是否会转化为实际的偏袒。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对一切表面上的偏袒均加以禁止,才能防止所有可能出现的偏袒行为。同时,裁判者的偏袒会削弱人们对裁判者甚至对法律程序本身的信任,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规则的不遵从,从而造成对法律制度的严格破坏。正因为如此,确保人们对法律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和避免一切表面上的非正义,也应被视为一项重要的“内在价值”。这一价值确实有其非同寻常之处,它同时也是其他各项程序价值所赖以存在的基础之一。
 
  至此,贝勒斯的程序正义理论就较前人有了更新的发展:他将法律程序的内在目标定位在发现事实真相和解决争端上。而要发现事实真相,首先就应避免裁判的错误结果,降低由此而来的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同时,要从心理上而不是表面上、从实践上而不是形式上解决业已发生的争端,就必须在法律程序的设计中贯彻诸如参与、平等、理性、自愿、和平、及时、终结等“内在价值”标准。当然,这些价值目标还应在尽量合理地降低直接成本的前提下实现。这样,法律程序的一般目标就演变成为一个较之发现真相和解决争端更具有操作性的公式:最大限度地降低经济性错误成本、道德性错误成本和直接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内在价值”。这种“内在价值”也就是贝勒斯后来所说的“程序正义。”
 
  四、对传统程序原则的总结和论证
 
  在《程序正义——分配给个人》一书中,贝勒斯用大量篇幅对英美传统的程序原则进行了分析。这些程序原则包括无偏私、获得听审机会、提供裁判理由和形式正义等四项。它们有时被贝勒斯直接称为“程序正义原则”。它们的许多内容和要求不仅体现在英国普通法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之中,而且也被一些国家的成文法甚至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系统地清理和总结这些起源于英美法的程序正义原则,对于构建一种一般性的程序正义理论显然是十分重要的。不过,贝勒斯在以后的论述中也明确承认,这些程序正义原则所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母体是英美对抗式裁判程序;而且其中有的原则(如形式正义原则)在普通法以外的法律文化环境中还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贝勒斯除了对这四项英美程序正义原则本身的含义及其所派生出来的各项程序规则进行了分析和总结以外,还运用前面提出的程序价值理论,对它们的正当性进行了重新论证。
 
  无偏私原则要求法律决定的做出不得涉及裁判者个人的利益,裁判者也不得对任何受法律结论直接影响的人存有偏见或者有所偏袒,而应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实际上,英国“自然正义”的第一项原则所体现的也就是裁判者无偏私的精神。不过,要求裁判者做到绝对的无偏私几乎是不可能的。惟一可行的做法是在法律制度中确立若干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则,并在设计、改革法律程序时贯彻这些规则的要求。贝勒斯通过分析那些导致裁判者产生偏私的情况,从无偏私原则中归纳出了三项重要的程序规则:一是裁判者不得有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利益或偏见;二是裁判者应当在制作法律决定过程中保持独立自主性;三是裁判者不得与当事者任何一方进行单方接触。其中第二项规则又包含以下具体要求:裁判者不得受与所要做出的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者或组织的控制;裁判者不得承担与其裁判角色不相容的职能,尤其是调查、侦查或起诉职能。确立这些程序规则不但有助于裁判者保持中立、无私的形象,减少因裁判错误而带来的错误成本,实现程序公平或对等,而且有助于维护当事者甚至其他有关人士对裁判者及其裁决结果的信任。
 
  获得听审机会的原则与英国“自然正义”原则有关裁判者必须同时听取当事者双方陈述的要求是一致的。这一原则要求,那些与裁决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应当有机会直接向裁判者提出证据和进行陈述,并有机会对对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反驳和评论。贝勒斯认为,这一原则对于刑事诉讼尤为重要,因为刑事诉讼的结果会使被告人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受到剥夺,使其受到极为消极的国家评价,因而会使当事者承受最大的不利影响或负担。正因为如此,一些国家的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为确保被告人得到公正审判的机会,确立了一系列基本的程序保障。获得听审机会原则所包含的基本规则有:裁判过程必须公开;裁判者必须尽可能迅速地形成裁决结果;裁判者必须尽可能早地向当事者告知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当事者有权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当事者应有机会向裁判者提交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做出反驳;裁判者对于自己做出裁决的过程应当制作书面记录,记录中尤其要载明其做出裁判的根据和理由;最后,当事者应当有对裁决提起上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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