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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议会监督政府的机制

 
  四、议会监督权的实际意义
 
  议会监督权在现代德国和其他西方国家实际上是一柄双刃剑,它既可用来向政府开刀,在一定条件其锋芒又可能会指向议会自己,个中奥妙在于它运作于政党政治的环境下。所以,尽管监督目前已成为西方议会日常工作的主导话题,但在动态意义上这种权力就既是有用的,又是有限的了。下面就分几点来考察德国联邦议院监督权有用和有限两方面的实际效用。
 
  首先,作为一个议会内阁制国家,德国议会与政府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中贯穿始终的是政党之间的力量对比,议会监督实质上是政党之间的或反对党进行的监督。议会内阁制的本质就意味着议会中的政府党和反对党在承担监督职责时会采取不同的方式,而且反对党在监督机制运作中的作用总是超过它们所占议席的平均比例——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正是由于政党政治的作用,在政府多数的操纵下,反对党通过单纯的监督而取代执行党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例如调查委员会是反对党手中对抗政府的重要工具,然其作用是有限的:其一,成立调查委员会的动议基本上均是由反对党提出的,但委员会的多数位置和主席席位却必须留给组成政府的那个政党或政党联盟,也即留给被提出调查的政府党的议员们;其二,尽管偶尔反对党运用传讯证人和提出报告的权利发起如潮攻势,但最终还是要在议会多数这堵高墙下黯然退却,像一个调查委员会主席所说的:多数党“不会把球往自己的大门里踢”***引自Heinz Rausch,Bundestag und Bundesregierung,4 Aufl,1976,S.295**;其三,调查委员会中并无真正的法官,不能施以惩罚。这就是说,调查委员会实属一政治组合,而政治概无中立的公正可言。所以调查委员人这一监督形式本来使用得就较少,成立后,在多数情况下也难以使政府真正受到制裁。另一方面,与其他议会委员会不同的是,在调查委员会上多数党不能改变调查方向和议题,所以,它确是议会或反对党监督政府的一个强有力的工具。不过,调查委员会作为一般监督机制中的最高或最后形式,慎重是一种政治上的明智之举,故而既不能期望它应经常得到运用,也不能期望它总会达到成立时的初衷。无论如何,所有具有迫切现实意义的问题在万众瞩目的情况下提出和得到解答,这一切并非毫无效果。又如,质询方面亦然,政党决定了它的实际政治效用的局限性,而民主制度或传媒自由也决定了它的社会效果的有用性。
 
  其次,在现代西方议会中花费时间最多的议题是财政问题,德国亦莫能外。然而,在德国,每年有关预算案执行情况所形成的政府文字约有3000页的总报告另加数千页的单项报告。如果提出全部报告,则承担初步审查工作的联邦审计署需费时两年,而当报告提交联邦议院预算委员会后便当然已在昨日黄花,预算委员会不可能去认真研究这些报告。这样,议会的预算监督即完全流于形式了,议会的财政监督根本上就形同虚设。如果对政府预算案采取执行完成一项审查一项的做法(这时通常便仅有能力进行抽样审查),保证政府的每项实际支出与预算案的规定相符,那么这的确会使监督更为有效。但无论如何,这样做的话,预算委员会就很难保持其宏观监督机构的角色了。在这两难中,德国联邦议院目前的抉择是后一种做法。应当指出,这是一种合作型的“监督”,在个案审查中,议会要根据政府的需要和收支的变化而不时调整预算案的规定,以利于政府政策在施行过程中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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