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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议会监督政府的机制

 
  质询为议会工作增加了热烈而对抗气氛,但在一般监督机制中,最主要的实质性监督机制当属德国《基本法》第44条规定的议会调查委员会(parlamentarische Untersuchungsausschuβ)。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议会的临时委员会,按照基本法的规定,每一调查委员会应联邦议院四分之一议员的要求便可组成。与质询制度不同的是,联邦议院可以在不依赖政府来源的情况下通过调查委员会独立获得它所需要的信息,因为调查委员会拥有准司法权,可以像法院那样强制收集证据和要求任何有关机构提供咨询。它的工作方向主要是调查未公开的丑闻,特别是与腐败有关的丑闻。这类丑闻一旦提到调查委员会上,通常就等于将其公之于众,影响到涉妆嫌人的政治生涯、甚至政党的利益。例如,1972年“多米诺委员会”(Steiner-Ausschuβ)的报告就曾导致了一次建设性不信任投票。
 
  另外,德国还有一种属于议会一般监督机制,但却并非在议会内部通过议会议事程序而进行的监督形式,这就是由反对党议会党团针对联邦议院政府党不利于在野党的决定和政府的某些行政措施而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的控诉(Klagen vor dem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原则上任何议会党团或议会集团均可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诉讼,但迄今为止只有反对党议会党团提起这类诉讼。**,其中对政府的指控属于一般监督的范畴。控诉所指向的政府行政措施一般属于反对党议会党团认为政府滥用权力的行为,如对政府超出预算案的支出和政府公共管理部门违反中立原则而为执政党进行竞选宣传等。
 
  三、特殊监督的机制
 
  特殊监督问题是德国联邦议院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的监督。这些特定事项要么是十分重要而无议会关心则容易出现错误或危机的事项,要么就是那些传统议会监督所不涉及的事项,因此把对这些事项进行监督的制度定义为特殊监督的机制,其内容主要涵盖了联邦法律执行、预算执行、国防和外交事务。
 
  法律执行(Ausführung der Gesetze)主要涉及法律监督问题。由于德国基本法把执行法律的职责不仅交予了联邦政府,而且也交予了各州及各地方政府,所以监督问题必当涉及这几级政府机构。与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德国联邦议院设立若干个常设委员会,对口监督联邦政府18个职能部的工作,详细研究有关部提出的法律草案。委员会人数的多少取决于相关政府部门工作的重要程序,如预算委员会由41名议员构成,而旅游委员会则只有17名。委员会依议会政党比例组成,主席通常由执政党资深议员担任***根据联邦议院的惯例,财政委员会主席由反对党资深议员担任。**,相当于一个小型的议会构成,确保执政党的地位。对于州和地方政府执行联邦法律的情况,联邦议院的监督职权十分有限,因为既然州和地方有执行联邦法律的宪法职责,那么,根据联邦制宪法原则,在各州和各地方执行法律就属于州和地方的事务,联邦无权干涉,仅由各州通过联邦参议院每年向联邦议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执行法律的情况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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