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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议会监督政府的机制

 
  德国联邦议院对政府的监督总的来说就集中于上述三个层面,围绕着这三个层面,形成了所谓的一般监督机制和特殊监督机制。
 
  一、一般监督的机制
 
  一般监督是指传统意义上的、英国议会式的监督,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对政府施政纲领的辩论、政府工作的质询和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但在一般监督的实际操作上和具体方法上,德国联邦议院有它自己的特点和发展。
 
  每届政府组成时,新政府要向议会提出它的施政纲领,只有当议会表决,表示信任时,新政府才能正式组成。对这种提出要求议会信任的施政纲领,联邦议院都要对其进行合宪性辩论,以决定政府纲领是否与宪法原则相符。通常情况下,合宪性辩论属于反对党发言和表明自己的纲领的舞台,他们需围绕宪法大的原则来攻击政府的措施,并提出与政府纲领相反的建议,以期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反映和维护。而然,在现代责任政府制下,政府纲领总会顺利通过议会表决,否则便会构成对政府的不信任。尽管如此,这种议会辩论无疑仍不失为监督政府的一种有效的手段,能使政府的纲领为公众熟知,促使政府按照它的纲领进行管理,并使政府根据反对党的某些合理意见改进工作。
 
  质询本来是一种议员个人的议政权利,但自从政党政治出现后,便被作为一种政党的议会斗争手段而加以运用。德国联邦议院规定,无论以何种质询形式提出,每名议员每个月只能有四次质询时间。这当然对大党有利,而不利于小党。质询分为三种形式:大质询、小质询和议员个人质询。大质询(Groβe Anfragen),实即议会党团的质询,主要是在政府部门向议会提出某项具体的管理措施或立法草案供议会审议时,由联邦议院至少5%的议员(构成一个议会党团的最少议员数)或议会集团***议会集团(Parlamentarische Gruppe),指不足5%的最低议员数,因而不能构成议会党团,但构成独立议员群体的议会政党,根据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它享有与议会党团几乎相等的议事权利,如民主社会主义党集团。**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大质询,联邦政府的有关部长必须回答,且必须付诸议会辩论。现在,大质询主要是由反对党提出的,如在1987~1990年的第11届联邦议院开会期间,共提出145件大质询,其中有125件是反对党质询,占859%***1990年6月7日德国Das Parlament周报。**这种反对党的大质询被认为是对政府进行政治方向监督的必不可少的因素,所涉及的事项多为基本国策、经济、外交、国防、环保等重大问题,反对党“为民请命”的声音和形象可以不绝于选民的视听,政府也可以借此进一步阐明具体的方针政策。小质询(Kleine Anfragen)也是一种议会党团的质询,由5%以上的议员或议会集团在议院“工作提问时间”内口头提出,用于指出政府工作的缺点和使政党有发泻不满情绪的机会,属于一种效率监督的形式。然而,它更多地也是反对党攻击或为难政府的工具,如在第11届联邦议院开会期间,1419件小质询中,反对党提出的竟占986%之多***1990年6月7日德国DasParlament周报。**!不过,就其整体而言,它对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改进国家行政管理工作水平不无裨益。比较而言,由议员个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的议员个人质询(Anfrage einzelner Abgeordneter)数量最多,在第11届联邦议院会期中共提出20251件***1990年6月7日德国Das Parlament周报。**,但其中党派色彩相对较为淡薄,常被用作“修饰地方园圃的器具”,即维护地方利益的工具。议员用这种质询形式为自己的选区谋福利,一方面提高自己在全国的知名度,另一方面为自己的下次选举积累资本,奠定基础。应当指出,三种形式的质询都有法律监督的意义,因为任何质询或对质询的回答都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只是引用法律的背后利益不同而已。还应说明,从形式上看,大质询大致上相当于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质询,小质询和议员个人质询则相当于我国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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