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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议会监督政府的机制

 
  执行议会的法律是议会内阁制政府的主要职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政府要受到议会的监督,这是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政府主要责任。***需指出的是,基本法中用的Bindung一词在德语中既有“责任”,也有“联系”的含义,这正说明了监督的角色对抗意思,参见Karl Doehring,Staatsrecht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3.Aufl,Metzner 1984.S.210**德国联邦议院对政府的监督总体上分为三个互有联系的层面,按它们的重要性排列即为:***Wolfgang Rudzio,Das politische System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3Aufl,Lecke+Budrich1991.S.248**
 
  第一层是政治方向监督(politische Richtungskontrolle)。联邦议院多数党和反对党共同监督政府活动是否符合它自己所确定的政治目标。如上所述,根据德国基本法,任何人都不得破坏或试图破坏“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即政府的任何活动都不得违背构成这一秩序主要内容的民主的、法治的、社会的和联邦的四项宪法基本原则,以及环境保护的“半宪法原则”(Semi-Prinzip des Grundgesetzes)***1994年12月增加的德国《基本法》第20a条**。这种监督主要围绕着政府的施政纲领进行,议会一是要就每届政府的施政纲领是否有悖于宪法原则的问题进行审议,二是要就施政过程中政府的活动是否与它在施政纲领中向议会承诺的、并为议会法律所认可的那些方式去做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层是效率监督(Effizienzkontrolle),看政府确实的具体目标和为之采取的手段是否适当、有效及符合经济的原则。适当是指政府确定的目标不应超出国家的实际财政能力;有效是指政府所制定的政策及与之相在的财政手段是否足以达到确定的目标;而符合经济的原则是效率监督的主要目的,以较少且合理的支出达到预期的目的是理想的管理结果,也是体现政府效能的一个指标,效率监督主要就是希望能达到这样一个结果。
 
  第三层是法律监督(Rechtskontrolle),看政府的活动是否在议会法律预先设定的范围内进行。政府是议会法律的执行机构,涉及全联邦事务的法律都只能由政府执行,产生社会效果。但在执法过程中,即使是执行由政府提案而通过的法律,越权和侵犯公民权利也是政府经常有意无意会犯的两个典型错误,它们无疑都是违反议会法律或宪法的行为,从而构成了议会从法律执行方面监督政府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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