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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立法权限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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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可能带来司法适用上的混乱。笔者认为,国务院根据法律制定该法的实施细则是行使宪法赋予的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的职权,不属于授权立法的活动,也不是制定准法律的活动。
 
  二、关于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应否享有规章制定权我国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据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享有制定部门规章的立法权。
 
  关于部门规章立法权,在立法实践上中提出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即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否享有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有的同志提出,由于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只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有权制定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享有规章制定权。根据凡是法律未赋予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行政机关不得行使的法治原则,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不应享有规章制定权。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实际上是行使着与部、委员会完全一样的部门规章制定权的。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这表明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与国务院部、委员会一样,在性质上属于国务院的职能机构。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与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的作用也基本相同。它们都要根据国务院赋予自己的职权,独立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从宪法赋予国务院各部、委员会规章制定权的根本目的出发,完全有必要赋予国务院直属机构规章制定权。从工作的实际需要看,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如果不制定规章,就难以有效地完成国务院交给自己的管理任务。关于这一点,已经得到立法机关的关注和认同。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即明确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规定行政处罚。希望在制定立法法时,能对这个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借鉴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经验,立法法可以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国务院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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