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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种法律模式:世界上法律制度的分类学与变化》一文的评价

对《三种法律模式:世界上法律制度的分类学与变化》一文的评价


沈宗灵


【全文】
  《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总第60期)
 
  对《三种法律模式:世界上法律制度的分类学与变化》一文的评价
 
  沈宗灵
 
  这是发表在《美国比较法刊物》1997年第1期上的一篇论文,文间的英文题目是“Three Patterns of Law: Taxonomy and Change in the Worla''s lagar Systems”。作者是美国法学家马太Vgo matteil,现任美国旧金山加利福尼亚大学赫斯■斯法学院国际法与比较法的讲座教授。
 
  该文主要内容是对当代世界法律制度的分类提出新的方案。文章中涉及三个关键词:(1)legal system,这里译为法律制度,指每个国家法律的整体;(2)lagal family,译为法系,指拥有某种共性的法律的总称;(3)pattern of law,译为法律模式。
 
  以下先按照文章中分节顺序对主要内容加以摘要介绍,最后是笔者对文章主要观点的简要评论。
 
  一、前言
 
  分类学对法律的重要性就象对任何学科一样,它为法律提供了理智框架并使法律的复杂性较好操作。分类学是法律研究的语法。在法律全球化的世界中,需要全球的分类,它使各种法律制度相互学习。但是理智的全球化所遇到的真正问题在于有些领域中很不同的概念相互冲突。在这些领域中进行法学移植,这种现象引起人们注意的是“法律帝国主义”(legal impeiialism)的观念。知识的交流,不是不同法制度的交往和交换的形式,而却成了法律规则和概念单方面的输出,结果往往被拒绝或造成理智上的依附,这种法律文化的输出入关系是一个事实并产生一些重大问题。
 
  比较法学家曾使用基于不同类因素的法律分类,其中最成功的是达维(R. Davia)的分类。***R. David and C.J. Spinosi, lcs Grands Systems de Droit Contemporains (loth ad. 1992)。**他划分四种法系:(1)普通法法系(在中国通乐英美法系——译者);(2)民法法系(通称大陆法系);(3)社会主义法系;(4)其他法律概念(剩余的分类)。其他的分类者显然认为有必要增加一些分类。***例如K. Zweiqert and H.Kotz, An Introduction to Comparative law, bzff. (T.wair ed, 1977)。**不幸的是这些分类变得更为复杂和难于记忆。
 
  本文坚持法律分类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丰富人们对法律制度比较理解的一种手段。所以,不同的分类呆以服务于不同的目的。本文作者的目的有两个方面:其一是研究这样一种分类,它能较好地理解不同法律概念在世界主要法律制度总论中的相对重要性,也就是希望对“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包括在比较法的主流内以避免它们处于地区研究的边缘地位。例如中国法学家和日本法学家单独对话,而不是从比较研究角度参预一般理解法律的事业。这种“边缘化”对比较法共同体来说代价太大。本文作者的分类可以提供一个对世界上各种法律制度较平衡和使人感兴趣的总论,而不是过份反映作者的“私法——西方法律传统”的背景。其次,希望比较法能提供法律知识转换的手段。一个完善的法律分类将回答这些问题:法律制度为什么改变以及怎样改变?为什么一种法律移植会成功或失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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