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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漱溟论中国人的人生态度与法律生活

梁漱溟论中国人的人生态度与法律生活


许章润


【全文】
  《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总第60期)
    梁漱溟论中国人的人生态度与法律生活
    许章润
    包括法律规则与法制秩序在内的传统中国的人间秩序,是因应中国人的人生态度而来的外在措置,服务于这个族群的人世生活,并随其人生态度的因革而损益。这里所说的中国人的人生态度,是指中国人基于对于人性的基本预设和预期而抱持的人生价值与人生理想,对于合理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的预期,乃至对于天人关系的理解等等关涉存在本身的终极意义的诸端。若从中国社会被迫卷入世界性的所谓“现代化”这一过程历史来看,近代百年中国移用西式法理与法制所导致的法律规则与中国固有的人间秩序不可避免的内在紧张,而形诸广泛、严重的所谓“有法不依”现象,造成中国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的失范,可以说,症结即在于法律规则背后的“人生态度”的捍格。因此,在规则与秩序重建的意义上,新的法律规则与法制秩序与中国人的人生态度的适度调适,乃为一个正在持续中的历史过程。
    那么,究竟中国人固有的人生态度呈现何种取向?其与中国的法制秩序具有什么关系?本文选择梁漱溟先生的阐释作为一个切入点,这不仅是因为梁先生对于人生态度与法律规则的关系曾做过丰富深刻的阐发,更因为在“中国问题”上西方话语一百年来一直占压倒性统治权的情境下,重温“独能生命化了孔子”而“与中国文化生命智慧接起来”***牟宗三:《现时中国之宗教趋势》,详氏著:《生命的学问》(台北,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112-3页;牟宗三主讲、蔡仁厚辑录:《人文讲习录》(台北,学生书局,1996年版)第12页。**的梁先生的心思,实乃重建包括法制秩序在内的整个中国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的安身立命的需要。
    本文分三个部分,首先,综述梁氏所阐发的中国人的人生态度的主要方面,特别是对于人性的预设和人类理性的阐释;其次,揭示在此人生态度下因应性的传统中国法律规则与法制秩序的基本特征;最后,探讨此人生态度与法制秩序在中国建设现代民族国家的历史进程与中国社会“现代性”语境中的困境和可能发展前景。
    人性、理性与法
    依梁漱溟先生,中国人所憧憬的合理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的最高价值,一言以蔽之,曰“和谐”。不仅是人际的和谐,更重要的是人类自身的内在和谐,直至以人为中心的天人和谐。而和谐之所以可能,根本即在于人性本身存在善端,或者说设定其为善,而具备特禀的“理性”能力。法律在此总体安排下,一以维持“和谐”为最高原则。而这一价值取向,来自中国人世生活中“伦理本位,职业分立(途)”这一“社会构造”的基本格局。***梁氏的“社会构造”一辞,概指组成社会的上层与下层及其关系,横面的则包括政治、经济、礼俗、法律等等,凡此形成文化的骨干与核心。而近代中国面临的最大问题,便是“千年相沿袭之社会组织构造既已崩溃,而新者未立”,遂致乱局不已。因此,这一范畴与黄仁宇先生的“大历史”观颇多互诠者。参详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1937)。本文所引梁漱溟论著,均据《梁漱溟全集》(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1993年版,8卷本)。以下只注篇名,篇名后括注原版年份,后面的数码分别是卷、页。关于黄仁宇的“大历史”观,除参详氏著《中国大历史》(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中文版)外,并详其“说不尽的复杂曲折”(香港:《二十一世纪》1993年第8号,第114-8页)对此所作的专门释论。**
    “伦理本位,职业分立(途)”,是梁漱溟概述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时所创用的一个著名论断,也是历来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与西化论者所着力驳论的重点。从梁氏的思想谱系来看,一九三七年出版的《乡村建设理论》是传主对于中国社会性质与社会形态的一次全面系统检讨。在这部对于梁漱溟本人思想带有阶段性总结性质的名著中,梁氏在与以“个人本位,阶级对立”、“权利本位,法律解决”以及“个性伸展,社会性发达”为特征的这一近世西方社会格局、人生形态相比照的框架中,以“伦理本位,职业分立”状述“老中国”社会构造的基本事实、基本格局与人生形态。十二年后出版的《中国文化要义》,对此更详予伸说,并提高至“以伦理代宗教”的中国人生终极意义的层面来观照。而终其一生,不改其说,反复阐述,构成梁漱溟认识包括法律规则与法制秩序在内的传统中国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的基本立论点。
    就本文主题所涉及的“伦理本位”来说,它表现为自家庭而社会,进而至于整个“天下”的层层伦理序级,最终将中国构成一文化共同体,而不是国家,正如康德的“永恒和平”憧憬下的德“国”其实只是一个世界性理念的幻象。***参详汉斯·科尔:《民族国家的序曲:法国和德国的经历》第233页(Kans Kohn, Prelude to Nation-states: The French and Germany Experience, 1789-1815, Princeton, New Jersey: D. Van. Nostrand Company, Inc., 1967)。**因此,传统“中国”自社会、经济而至政治领域,一切无不为伦理本位的展延与扩张。“举整个社会各种关系而一概家庭化之,务使其情益亲,其义益重。”***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1949),3:81。**即以家庭恩谊推准于其他各方面,如经济生活上之东伙关系、教学生活上之师生关系、政治生活上之官民关系。***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1937),2:174。**在此类如费孝通所说的“差序格局”中,***参详费孝通:《乡土中国》(原版于1948年,北京:三联书店,1985年重版)“差序格局”节。**“社会中每一个人对于其四面八方若远若近的伦理关系,负有若轻若重的义务,同时其四面八方与有伦理关系的人也对他负有义务”,“全社会之人,不期而辗转互相连锁起来,无形中成为一种组织。”由此形成人际格局中“时则彼此顾恤,互相保障;时则彼此礼让,力求相安”的“本乎人情”“反身自求”的伦理取向与礼治秩序,而经由法律规则所编织的法制秩序,被涵容于并表现为所谓的“礼法”秩序,而在“官”“民”两极的上下结构中,更出诸为“礼俗”这一与传统中国社会的人生与人心极相慰贴的人世规则。***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1937)2:175;《中国文化要义》(1949),3:81。**这里,从现象面而言,本诸情义与自反、无对精神的“彼此礼让,力求相安”,实道尽了一般中国民众的日常人生态度。也正因此,人际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可用“权利义务”对举来说明的话,则如梁漱溟所言,“此其分际关系自有伸缩,全在情理二字上取决,但不决定于法律”,***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1937)2:170。**或者说,“此时无需用其法治,抑且非法所能治。”***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1949),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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