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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1)

 
  具体地讲解决香港政权形式问题,要紧紧围绕如下三项原则:1、要符合‘一国两制“的方针和中英联合声明,有利于维护中央和特区的关系以及特区内部立汉、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2、要符合香港实际情况,有利于香港繁荣稳定,兼顾各阶层利益,在不损害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原有制度尽可能不作大的变动。3、保持原有政治体制中的合理成分,循序渐进,逐步发展适合香港的民主制度。以这三项原则为指针,基本法创造了一种新型的适合未来香港的政权形式--行政长官制。
 
  (一)独具特色的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制
 
  香港回归后取代现行总督制的行政长官制,就是以行政为主导,司法独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的香港特区政权形式。这一体制保留了原有的司法独立和行政主导作用,同时又要求行政、立法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 种独具特色的地方政治体制。
 
  1、行政主导
 
  行政主导是香港现有政治结构的传统和特点,历经多年,行之有效,有一定的合理成分。保留其合理部分的某种连续性,有利于香港的平稳过渡。1997年后行政长官固然不再享有总督那样的大权,并且立法局也成为名副其实的立法机关,但行政权力不应过分削弱。基本法适当保留了由行政长官体现的行政主导作用:首先赋予行政长官以特区首长和政府首长的双重身份。这种法律地位使他拥有广泛的行政职权,承担重大的政治责任。其次,行政长官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解散立法会,对议员的提案权也有一些限制,体现了行政主导作用。第三,设置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会议,使行政与立法 互相配合,有利于行政效能的提高。
 
  2、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
 
  行政长官制虽然保留了行政主导作用,但又摒弃了现行的总督独裁制,不使权力过于集中,而是采取了适当分工,有所制衡的作法。基本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能各司其职,又能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一方面,行政长官可依法解散立法机关,另一方面又赋予立汉机关以较大的权力,使之由原先为督服务的立法资询机构,变成享有真正完整的立法权的机构。它可依法要求行政长官辞职,甚至有权弹劾行政长官;行政机关必须对立法机关负责。香港特区行政、立法之间的互相制衡关系,没有照搬国外通常的责任内阁制的做法,而是充分考虑香港的实际情况,贯彻行政主导原则,从有利于社会稳定、避免动荡出发,适度规范二者的制衡关系。出于同一考虑,行政长官又很强调行政、法法之间的互相配合、协调发展,而不是沿用三权分立原则,只强调制衡。这一点对于将来行政与立法之间可能出现矛盾纷争而中央政府又不便干预的情况,尤其有重大意义。互相配合的形式是设立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委任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组成。其作用是沟通、协调立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消除二者的歧见,提高工作效率,协助行政长官的决策。这一咨询机构的设置,借鉴了香港现行行政局的作法,又参考了美国的总统领导下的内阁制的安排,博采众家之长,融汇形成了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特色。
 
  (二)港人治港,循序渐进,逐步发展香港的民主制度
 
  “港人治港”,就题上香港永久性居民治理香港、实行高度自治。中央不派人来管理香港,不干预香港地方事务。民主的实质是由谁来管理的问题。“港人治港”真正的民主,是香港历史的一个,缇 殖民制度下的香港所不可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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