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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德的第七版《行政法》和最近的英国行政法的发展(1)

 
  被讨论过的平等就业委员会诉劳工部一案认为,英国规定失业补偿的法规歧视妇女,违反了欧共体法。这样的观点不能通过特权令或禁止令救济手段获得实际效果。确实,即使是今天,也很难看到一个英国法院如何有权力为议会法案的制定提强制性的补救方法。但是,一个国内制定法和共同体法不一致的宣告式判决会提供一个有效的救济。由此,上议呙 裁定“尽管根据案件的事实没有一种特权令装可以被使用,还是可以作出涉及公共权力的宣告。”
 
  除了宣告式判决以外,和他们的美国同样一样,英国法院已将禁止令发展成为行政法上的救济手段。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或许也可以寻求禁止性的救济方法。然而,不可能获得一个对国王的禁止令,就象在我国不可能获得一个针对总统的禁止令一样。那么,国王的部长又如何呢?英国的法院可以对国王的部长发禁止令并在它不被遵守时有在因藐视法庭而引起的传讯吗?
 
  上议院曾认为,或许不能发布针对一个国王的部长的禁止令。不过,在1993年的一个地方法官诉内政部(M.V Home Office)的案件的裁决中,这个观点已被改变了。一个遭拒绝政治疵护的外国申请人请求司法审查。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内政大臣向法官保证申请人不会被驱逐出英国。然而,这个申请人还是被送上支他自己国家的飞机。当法官发现申请人离境时,他发布了一个强制性命令,要求内政部确保申请人的归来。这一要求没有被做到,并导臻了一个藐视法庭诉讼。
 
  上议院认为,可以发布针对部长的禁止令,而且,假如禁止令得不到遵守会引起藐视法庭的传讯。沃尔夫勋爵说,“一个国王的部长被法院判决藐视法庭罪,这是第一次”沃尔夫勋爵在部长案中陈述了他的原则性的观点。陈述很长,包含了许多丰富的内涵,值得行政法学者仔细阅读领会。然而,就全盘考虑的目的而言,特蒙普里曼勋爵(Lord Templeman)的个人观点中包括了对这个裁决中的宪法、行政法学方面的说明。其主要内容简短得足以被引证在下面:
 
  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不利于个人、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嫠。但法官不可能强制执行针对作为统治者的国王的法律,因为作为统治者的国王不能为非。不过,法官可以强制执行对作为行政机关的国王不利和对偶尔代表国王的个人不利的法律。一个抱怨行政机关违法的诉讼当事人可以控告作为行政机关的国王,对有关的负有责任的部长提起诉讼,而在目前的案件中就是内政部长。为了强制执行法律,法院有权给予救济,包括针对公务身份的一个部长的禁止令。假如部长个人违法,当事人可以起诉作为人身份的部长。为了强制执行不利于所有个人和机构的法律,包括公务身份的部长和私人身份的部长,法院武装了可在藐视法庭诉讼过程占行使的强制权力。……我感到满意的是,禁止令和藐视法庭诉讼可以被用来反对公务身份的部长,并且在目前的案件中,由国务大臣负责的内政部陷入藐视法庭诉讼”。
 
  特蒙普里曼勋爵对相反观点的拒绝应该得到特别强调。
 
  我的勋爵们,没有权力依靠禁止令或藐视法庭诉讼来强制执行不利于公务身份的部长的法律这一论点要是被支持的话,就会确立这样的命题:行政机关遵守法律是恩赐的问题,而不是必要性的问题。并且,这一命题会推翻十七世纪英国内战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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