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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德的第七版《行政法》和最近的英国行政法的发展(1)

 
  尽管如此,然而很清楚,法院确实保留了他们的监督管辖权。在另外一个案件中,唐纳德逊勋爵告诉我们:
 
  法院的裁判并不是“洗手不管”涉及裁判所和陪审员的事务。在一些案件中,议会已经规定可以就他们工作过程中引起的法律问题向法院上诉。不过,在所有的案件中,法院保留了监督权,以试图确保他们的程序操作公平、正确并符合法律。
 
  当英国法官们行使他们对行政决定的监督权力时,他们的调查范围是什么呢?根据上议院近来的观点:
 
  在过去40年里,法院已发展了司法审查的普遍的原则。其根本原则就是法院将干预以便确保作出行政决定的公共机构的权力合法行使。……在所有的案件中,……这种以禁止令或提审令的方式的干预基于这样的命题:权力被授予行政决定者须依如下根本性的假定:权力将只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以内、符合公正的程序,按温斯泊里(Wedesbury)之意,还必须合理地被行使。假如行政决定者超越了授权范围行使权力,并且程序上不规范或不合理,他的行为就是越权,并因此而不合法。
 
  然而,司法审查仅仅基于越权概念并由此局限于管辖权错误这一英国传统的概念已被沃尔夫勋爵描绘成“神话”。从实践来看,英国行政法上的司法审查并非和美国缺席制度毫无关联,英国法院也审查法律错误和事实错误两方面,尽管最近的案例继续依赖沃尔夫勋爵的说明基于事实上的错误的决定是越权的神话。被运用于威廉姆爵士引用来攻击行政决定为不合理的案件中的温斯泊里原则不可能被谈到。在最近的一些使基于不相关的考虑的行政决定无效的案件中,这同样真实的。韦德在一个令人感兴趣的、比较性的比喻中说,这些案件使用了类似美国的“严格审查”原则。
 
  我的关于韦德前一版著作的文单中曾指出这一令人惊奇的(到少对一个美国行政法学者来说如此)事实:英国法院仍然在运用他们的管辖权事实原则的观点。自韦德的著作出版以来。一些案件继续使充分的司法审查和行政权力赖以行使行事实一致。因此,1993年的一个观点明白无误地将80多年以前法威尔法官(Farewell J.L)的经典的合法理由运用于这样的司法审查。就象1990年所解释的那样,宽泛的审查只是对这个宪法原则的运用:“一个有着有限管辖权的裁判所不可能被允许终局性的决定它自己的管辖权范围。”在一个案中,当可以适用的法规给一个行政机构规定一块土地不是任何公园的一部分的权力时,上议院自己决定特定的土地是否是公园用地的问题。韦德评论这一案件道:“显然,假如不是如此,这个行政机关会决定它自己的管辖权,并且对公园土地有利的法定免税从法律上说就会是欺骗性的。”
 
  四、救济手段
 
  对行政行为的救济这一重要论题也已从最近的英国的司法活动主义和欧共体法的影响这两者中获益。几个世纪中,英国法院发展了特权令状(自1933年以来也被称为“特权令”)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世纪中,宣告式判决(在英格兰被称为“宣告令”)被发展为另一种司法审查救济手段。1994年,上议院裁定,尽管不能寻求或者在案件中确实无法得到强制性补救手段,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或许可以给予宣告式补救方法。劳瑞勋爵(Lord Lowry)概括了这些认识:历史和相关的法规“全者表明法院在有起诉资格的原告提起司法审查过程中有权做出宣告式判决,不管法院是否能给予特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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