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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德的第七版《行政法》和最近的英国行政法的发展(1)

  三、司法审查
 
  用令人想起一个常常被人引用的第三摩根案件的说明的语言,英国上诉法院案卷法官唐纳德逊勋爵在1991年表达了如下观点:“现在,我们在司法审查的发展上已达到这样一个程度:公法团使和法院应该被看作是共同努力合作以维持公共行政的最高标准,其中我还得加上司法行政”。不过,假如现在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有这么一种合作,不久前还是低级的(假如不是默默无闻的合作者的英国法官,近年来已变为平等的(常常更为高级)合作者。在近来扩展了司法审查的获得范围的一些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情况。
 
  A、司法审查的排除
 
  除了涉及到和欧共体法的关系,议会至上原则在英国公法和行政法上仍然未受损害。尽管如此,英国法院还是拒绝给那些似乎排除司法审查的法律规定以法律效力。这个重要的决定存在于爱尼斯本尼克斯案的判决中,我在这以前的评论中曾详细地讨论它。尽管一个法律条文规定有争议的行政决定“不应该被任何普通法院提出异议”,它仍然裁决可以得到司法审查。最近的案例得到了同样的结果。上议院由此认为,一个行政通知在一条使它成为“终局的和确定性的”法律规定面前也是无效的,因为它被送到了错误的当事人那里。
 
  在此,欧共体法也起到置之不顾的作用。在最近的一个性别岐视的案件中,一个使行政证明书成为解雇一位女警官的理由的确定性的证据的行政命令被认为违反了欧共体训令,该训令规定在本案中可以得到司法救济。由于共同体法优于英国法,这们被解雇的女警官可以依据它在一个英国法院请求司法救济。
 
  最近的一些案例也认为,错误地拒绝管辖的行政决定能得到司法审查。在一个解释性案例中,一个部长拒绝去裁决对一个命令的上诉,这个命令拒绝修改一个郡的公共优先通过权地图。上诉法院命令他听证并对上诉作出裁决,因为他错误地认为法规完全排除任何修改的命令,而实际上它允许修改以适应变化中的情况并改正地用已有的任何错误。
 
  B、起诉资格
 
  我的评论韦德的第六版的文章中曾讨论过韦德称之为“新的起诉资格法”的问题。英国法院放宽起诉资格的要求到了一种被韦德表述为他们的方法“似乎实际上取消了对起诉资格的要求”的程度。尤其当我们将其与美国行政法中占主导地位的更严格的起诉资格概念相比较时,更新的英国案例表明这确实是真实的情况。最初,前《时代》杂志(伦敦)编辑里斯莫格勋爵(Lord Rees-Mogg)试图就政府的关于着手批准1992年在马斯特里赫(Maastricht)签署的欧洲联盟条约的决定得到司法审查。他提出了好几条认为其无效的理由。法院支持批准行为的合法性,不过,只有它认为申请司法审查者具有起诉资格,它才就事件的实质作出裁决。这是事实,因为法院裁定“由于里斯莫格勋爵出于对宪法问题的诚挚的关心而提起诉讼程序,没有任何关于申请人的起诉资格的争论”。这当然等于是指公民的身份,而且应该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无条件拒绝“基于每个公民拥有的要求政府应当被依法管理的权利而必然具有起诉资格”作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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