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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德的第七版《行政法》和最近的英国行政法的发展(1)

  在一些“合法可期待利益被剥夺而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不公正的”案件里,英国法院进一不扩大了听证权。韦德的著作中引用了许多最新的运用这一原则的案例,其中包括一个没有同矿主和受影响的工会协商就关闭媒矿场的决定,而相关的权力机关曾许诺给予听证,甚至开业执照也采取了合同的形式。这又一次值得怀疑,在这个国家里,由于既没有财产也没有权利被涉及,法院会在这样一些案件中发现一种听证的正当程序权利。
 
  和大多数美国行政机关相比,英国的行政程序更为不正式,不过,其基本点还是相似的。因此,最近英国的一些案例进一步肯定了这项基本权利:得到控诉的通知及获笪相反证据。这些案件还将自然公正原则特别扩展到了监狱。据此,被囚禁者有权看到放在假释仲裁委员会面前的书面材料以及有关他是一个对公众有危险的人的证据。
 
  最重要的是,行政决定需要理由。作为证明,1956年,在对英国行政法作出最重要的官方研究的福兰克斯委员会(Franks Committee)之前,我就断言,“对一个外部观察者来说,英国行政法没有哪一个方面象行政决定不需要说明理由那样令人不赞成”。我曾重复过一个非官方研究得出的结论:“最能证实法治和确保行政争议公正解决的唯一的改革是坚持一个行政决定应则有关该决定的事实和所基于的理由的陈述所加强”。
 
  那样的改革很大程度上已经发生了。一个1992年的法规清楚地规定,“任何裁所”或“任何部”做出决定时,“基于请求提供关于行政决定的理由的说明是裁判所或部的义务”。这个规定强化了其他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事实上,据英国上诉法院案卷法官约翰.唐纳德逊爵士(Sir.John.Donaldson, M.R)说,“不说明理由……导臻对正义的否认。”许多最近的案例都强 对理由的要求。在一个1991年的案例中,上诉法院的案卷法官说明了这种要求的合法性:
 
  认为委员会应该为他们做出的决定提供理由有三个可能的基础。首先存在这样一种自然公正原则:一个公法上的权力应该总是或者甚至通常为他们的决定提供理由;其次,执行司法功能的行政裁判所应该给出充足的理由使一个当事人知道为什么不能满足他的要求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为什么不能得到他试图寻求的补救手段并且首先使他感到满意的是:行政决定是合法的;第三,求助于委员公的人有将要给出理由的合法可预期利益。
 
  另一个法官更强烈地表达了这一观点:“在缺乏来自委员会的理由的情况下,不仅无法看到公正已经得到实现,而且也没有任何方法去判断事实上它是否已经实现。我认为那是一个完全不能令人满意的情形……。”现在,英国行政法已经实际上确定了一个普遍的给出理由以解释所作出的决定的责任,不过例外的案件可以免除这一责任。
 
  对理由的要求不能用超越技术的方法来解释。在这样有案件中,上议院用类似于美国法院的语言说道,行政决定应该“用善决心的态度来解释,给出理由一责任并不要求决定作出者“对每个细节都非常谨慎和严明”。或者,就象这些上议员们在近来另一个案件中所表达的那样,“对行政决定所做的过分的关于其合法性的、文字上的批评是法院所强烈反对的’。不过,那并不能改变这个基本的要求,就象在美国的一些案例中可与之相比的说明也不能改变联邦行政程序法的类似的要求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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