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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德的第七版《行政法》和最近的英国行政法的发展(1)

 
  伐克多塔姆案和平等就业机会案确立的原则不局限于法规和行政规章,它也应该运用于所有的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现在不仅必须和英国行政法一致,而且还必须和欧共体法保持一致。例如,欧洲人权公约规定:按权利和义务的定义来说,“每个人都有权利得到公平、公开的听证”。欧洲人权法院一直认为这些语句包括一些由一个行政委员会所确定的权利。和作为英国行政法中权利的基石的“自然公正”相比,这或许是对优于行政司法的听证权的保护的更牢固的基础。最低程度,按上议院的观点,英国法院应该遵循这个训诫:他们的责任是“拒绝支持那些威胁到由人权公约公约所赋予的权利的行为”。或者,就象英国法律委员会近来所说的那样,制定法和普通法现在都应该尽可能被解释为和人权公约的原则一致。
 
  二、行政程序
 
  如上所述,英国行政法中的听证权基于“自然公正”的概念,就象韦德著作中所强调的,由于1963年的重要案件,英国法院已经扩展了“建立一种可认和美国宪法制度中的‘正当法律程序’相比的公正行政程序法典”的基本观念。其要点是对公正程序的需求,它应该可以和被正当程序条款所强加的公正程序相比。威廉姆爵士说,“现在可以清楚地确定,就象他们自己确实所表明的那样,在自然公正和‘公正行为’之间并无区别,他们不过是唯一的而且有弹性的原则的可以选择的名称。而这一原则的内容可以根据权力的本质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改变”。
 
  1993年,上议院的一个观点概括了公正的要求:
 
  从这个案件中,找得出结论:1、一个议会法案授予一项行政权力,就存在着一个假足:在所有的情况下,它都将依一个公正的方式被行使;2、公正的标准并非不可改变。随着时化的不同,在一般原则上和运用于特定种类的决定时,它们都可以有所不同;3、公正原则并不是僵死地完全相同地运用于每一种情况。公正的要求依靠决定的背景,这就必须考虑到它的每一方面。……5、公正将要 个或许会受到行政决定不利影响的人有机会在决定作出以前代表自己的利益为导致一个有利的结果而作出陈述,或者在决定作出以后方了促成改变这一决定而作出陈述,或两者兼而有之。6、由于不知道什么因素会对他的利益不利,受到不利影响的人通常不可能作出有价值的陈述。公正常常会要求他笪到关于他必须回答的案件要点的通知。
 
  根据活尔夫勋爵的观点,这意味着上议员们增加了“另外的实质性的程序要求,包括说明作出行政决定的理由,而这并没有制定法上的根据”。
 
  最低限度,“听取对方意见”(audi alteram partem)这一格言是自然公正的根本要求。这象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那样,最近英国一些运用这一格言的案件涉及到一些诸如从一个已批准的养父母的表中划掉一个名字或者撤换一个经批准的承包商、一个部长的解散市政议会的命令以及卫生伊朗检查裁所的关于让精神病人出院的决定等。在这个遣走病人的案件中,布里基勋爵(Lord Bridge)称没有给一个具有相关利益的当事人听证的通知是“如此重要的缺陷,它削弱了导致那个决定的程序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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