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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引入误解、误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禁止

    引人误解、误认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本世纪初就将对他人企业、商品或工业活动造成混淆,以及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使公从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等确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都把禁止引人误解、误认行为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规定:“商业中或影响商业的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及惯例,是非法的”。欺骗性行为及惯例,主要是指欺骗消费者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标告签以及引人误解、误认的价格表示等。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制造混淆的假冒或仿冒行为,可以制止其使用;故意使用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交易中对商业情况,尤其是对商品或工业给付的特征、来源、制造方法或定价等进行不真实的、构大局箕信息垢陈述、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行为人可以科以最高为1年的徒刑或处以罚款。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1条将在商品、服务标记、产地等方面制造混淆而使人产生误认的行为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规定了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万日元以是金的刑事责任。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第20条、第21条分别对因仿冒而致与他人商品、营业或服务之设施或活动混淆行为以及引人错误之广告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并规定了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责任,同时对犯该的法人,实行两罚原则,即同时对具体行为人和法人处以罚金。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种引人误解、误认行为也从同角度进行了禁止规定。《商标法》禁止经营者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止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产品质量法》对假冒、仿冒以及虚假质量表示等也予以禁止。《广告法》对引人误解的广告作了明确禁止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和第19条则从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经营者诚实义务方面对引误解、误认行为的防止进行了规定。迄今为止,全面、系统地对引人误解、误认行为作出规定的法律是于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5条对引人误解、误认的仿冒行为作了详细规定。该法第9条则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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