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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引入误解、误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禁止

论对引入误解、误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禁止


盛杰民


【全文】
  《中外法学》1997年 第3期(总第51期)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收益是竞争的基本出发点。在谋取利益动机的驱使下,竞争的过程总是交织着正当与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 行为是一种动态的人类活动,由于经济生活 种呈发展趋势的过程,随着经济生活的变迁,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会不断变换手段,呈现出复杂性和变化性。采用欺骗手段进行交易是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均予以禁止的行为,手段中尤以引人误解、误认更具有迷惑性。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引人误解、误认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使众多的消者上当受骗,已成为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公害”。由于引人误解、误认行为更具欺骗性,给法律对其进行界定,带来一定难度;在执法实践中,如何对其予以以制裁,也是一个较新的课题。对类建法行为的牲、认定、归责原则,法律责任进行研究,具有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
    一、引人误解、误认行为的特征
    引人误解、误认行为从本质上属于欺骗性交易行为,是行为人通过带有欺骗性标志或宣传手段的认识功能和心理功能,诱使消费者误购其商品的行为。引入误解、误认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但主要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不正当地利用其他正当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致使自己经营的商品与他人享有良好声誉的商品混淆,鱼目混珠以推销自己的商品;另一类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制造假象,诱使消费者误购。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违背商业道德的经营者常采用的引人误解、误认行为有:
    1、引人误解、误认的仿冒行为
    这是一种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其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满,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满,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其二,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其三,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引人误解的标识行为
    这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上隐匿依法应当标明的商品质量、制成分、性质、用途、生产者、生日、地效期限、产地、不源等, 或对此作引人误解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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